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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正義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184I前段 被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 - Coggle Diagram
契約
契約正義原則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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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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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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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內容
消保法§13
-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其內 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 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 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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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間
消保法§11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 違反第⼀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 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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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的解釋
- 客觀解釋原則:一般人能了解
- 限制解釋原則:不得恣意規定,如免責條款
-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消保法§11II)
- 個別磋商條款效⼒優先原則 (消保法§15)
- 統⼀解釋原則:全國適用
定型化契約的內容控制
消保法§12條
- I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II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之任意規定之⽴法意旨顯相⽭盾 者。
-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的 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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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則
施⾏細則§14: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當事⼈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 ⼆、消費者應負擔⾮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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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
民法 §247-1:
依照當事⼈⼀⽅預定⽤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 無效: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之責任者。
- ⼆、加重他⽅當事⼈之責任者。
- 三、使他⽅當事⼈拋棄權利或限制其⾏使權利者。
- 四、其他於他⽅當事⼈有重⼤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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