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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 侵權責任:效力 - Coggle Diagram
侵權行為 / 侵權責任:效力
發生的原因
違反各種「義務」
社會安全義務
「侵權責任」下的「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的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債務不履行責任」下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物權
效力
損害賠償的方法
一般規定
技術性貶值
§213
賦予債權人(被害人)自由選擇的權利
Ⅰ
回復原狀
Ⅲ
支付金錢代替回復原狀
物的功能性或物理性的減損
交易性貶值
§215
金錢賠償
物的交易價值減損
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
§196
損害賠償的範圍
一般規定
§217
與有過失原則
法理基礎 / 立法目的
公平原則
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公平
適用要件
因果關係
「被害人與有過失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18
生計抗辯
§216-1
損益相抵原則
Q:「同一原因事實」的認定
§218-1
讓與請求權
§216
完全賠償原則
積極損害
「所受損害」
消極損害
「所失利益」
完全填補至損害事故未發生前的應有狀態
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
§193
直接被害人身體健康權侵害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194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
§192
間接被害人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195
人格權或身分權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宗旨
合理分配損害
時效
§197 Ⅰ
客觀基準
有侵權行為時
10年
主觀基準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2年
Q:「持續性損害」的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廢止請求權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