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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非自願離職) - Coggle Diagram
失業 (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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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健保費補助(相關事項)
【新增】就保健保費補助補助對象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失業之被保險人為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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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20505002】就保健保費補助期間?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 個月。
如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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