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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
人事管理規則, 睡覺及攜帶、嚼食檳榔處分原則, 核決權限 - Coggle Diagram
台塑
人事管理規則
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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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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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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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或獎(贈)品核發以平均每人最高 25,000 元為限
資遣、撫卹及退休
A.對於所承辦之工作不能勝任而無過失者。
B.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停薪留職滿 1 年仍未痊癒者。
C.因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須予裁撤冗員者 。
D.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 1 個月以上者。
E.公司因歇業或轉讓者。
F.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從業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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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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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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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監工、營業、採購、發包..等職務以及其他與廠商有利益關係之職 務者,除特殊需要事先報請部門經 營 主 管 副 總 經 理 核准外,一律不得 接受廠商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接受其餽贈之財物或其他 利益,經查獲且情節嚴重者一律免職處分,其上級主管應一併視情節依 督導責任,予以連帶議處
所有請購、發包及標售案件,請購(或委託)部門、採購(或發包)部門、 驗收(或保管)部門之經辦人員及核簽主管,若發現決購或決包廠商之負 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自己之配偶、三等親以內親屬時,應 即主動向直屬主管以書面報備,並呈該案之核決主管核閱;若經查獲有 刻意隱瞞者,一律予以記小過(含)以上處分,凡查有弊端者則一律免職 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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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手續
從業人員因辭職、退休、資遣、免職、停職、停薪留職及廠區間或
公司間之調動而須離開現職時,均須填寫「離職單」(表號: P0000107)一式二聯,經部門主管填妥離職生效日,並依本規則第 10.1 條之規定核決後,於 10 日內依本規則第 3.6 條規定辦妥移交 及離職手續後方得離職
組織編制及任用
遷調
公司因經營需要,得依從業人員之技術及能力,調整其職務或調至 關係企業之公司服務,其年資合併計算並照支原薪,除有正當理由 得呈請複議外,不得藉故推諉。凡調任距離在 50 公里以上之調任人 員,按調任地區核給調任差旅津貼,若因調任發生遷徙,得報支卡 車搬運費或調任遷徙費,其核發標準如附件三
凡調任距離在 50 公里以上之調任人員,考慮其於調任初期,眷屬尚未遷徙至工作 地點,因而增加往返交通費用支出,特按上述標準每月計給調任差旅津貼,共計6 個月。惟下列人員不予計發:
1.個人因素辦理調任者(如受懲處調任)。 2.有一定期間之調任(如計劃性輪調)且於期滿調回原廠區者。
組織與人員編制
各部門組織與人員編制,由部門主管按其組織機能及工作負荷擬訂並填製「組織機能表」(如附表一(表號:P0000101),生產廠範例如附件五)、 「組織及人數編制表」(如附表二(表號:P0000102),範例如附件六~ 九)及「事業部組織暨管理系統圖」(附件十),呈公司董事長核定(需 先會簽總管理處,若有不同意見,則再呈閱 總裁),若為增設事業部或 公司時,亦須呈閱 總裁
組織與人員編制變更時,應以簽呈並檢附變更前、後之「組織機能表」、「組織及人數編制表」、「編制修訂前後工作負荷比較表」(表號:P0000110) 及「事業部組織暨管理系統圖」,呈公司董事長核定(需先會簽總管理處, 若有不同意見,則另呈閱 總裁),若屬縮減事業部或公司時,則須另 呈閱 總裁。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增補人員時,應以簽呈並檢附「組織及人數 編制表」,呈資深副總經理核決,超編制之增補須呈公司總經理核 決。惟一般基層 D 職類人員之增補由經營主管副總經理核決。若招 募之新進人員於半年內離職者,則不須再簽呈申請增補,可知會招 募單位直接辦理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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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凡經管現款及在外負責運送公司資產之駕駛員,應於任職前填具 「保證書」(表號:P0000103)並辦妥保證手續,至於保管有價證 券人員或擔任倉儲、營業、會計人員,各公司得視實際需要比照 要求提供「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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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調
公司因經營需要,得依從業人員之技術及能力,調整其職務或調至 關係企業之公司服務,其年資合併計算並照支原薪,除有正當理由 得呈請複議外,不得藉故推諉。凡調任距離在 50 公里以上之調任人 員,按調任地區核給調任差旅津貼,若因調任發生遷徙,得報支卡 車搬運費或調任遷徙費,其核發標準如附件三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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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者,監交人員應依本規則第 7.2 條之規定
簽報懲處,案情重大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離職人員於辦 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後,始發給未領薪資、其他可領之款項,如 有虧短舞弊情事,情節重大者並送有關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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