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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 (停職影響, 停職態樣, 復職規定) - Coggle Diagram
停職
停職影響
停職期間,職務行為不生效力
得發本俸(年功俸)之半數,復職後得補發薪俸
公懲會/監察院審理中,不得資遣、退休(伍)
考績(逾6個月)/休假年資中斷
不得參加陞任
不得擔任具專技證照人員之職務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職務
停職態樣
當然停職《懲戒4》
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屬法律直接規定之事實效果,無爭訟可能
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屬法律直接規定之事實效果,無爭訟可能
因刑事確定判決,授徒刑宣告
屬法律直接規定之事實效果,無爭訟可能
當然停職性質
觀念通知說(實務救濟採此)
當然停直屬法律直接規定之事實效果,無爭訟可能
行政處分說(實務執行採此)
著眼停職效力發生時間點,應隨《任用28》作成免職令,於送達後生效,其效果溯及免職事由發生時
先行停職《懲戒5》
公懲會通知懲戒人主管機關先行停職(司法命令)
非行政命令性質,應與懲戒處分一併聲請救濟
懲戒人主管機關依職權要求先行停職(行政命令)
原則:應與具體決定聲請救濟
實務:對公務員身份影響重大,允其提出行政救濟
復職規定
停職事由消滅(向後消滅)
3個月內身請復職,申請後30天內通知復職,通知後30天內報到
停職事由經撤銷(回溯效果)
3個月內身請復職,申請後30天內通知復職,通知後30天內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