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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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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三章 節目管理
§16 廣播、電視分為四類
- 新聞、政令宣導
- 教育文化
- 公共服務
- 大眾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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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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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第一項:置入性行銷和揭露贊助者的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第二項:可置入型行銷的節目認定、節目與廣告之區隔、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
§43 違反:
電視:20~200萬
廣播:9千~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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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總則
§5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為下列:
- 總統、副總統
- 立法委員
- 縣市鄉鎮首長
- 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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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23 播放總時間為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
下列不計入廣告時間
- 揭露贊助者及置入性行銷時間
- 頻道節目之預告
- 政策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