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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真正無因管理
要件
客觀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無義務
無「契約上」或「法律上」的義務
未受委任
僅是契約上義務的例示,而非限於委任
管理他人的事務
事務
任何性質上屬於債之客體的事項
他人
判斷標準
客觀上的權利歸屬
管理行為
管理事務的實施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以「自己名義」為之
無權處分
以「他人名義」為之
無權代理
不問是否達成其目的
主觀
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
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為他人的事務,而且欲使其所管理的利益歸於他人
類型
適法無因管理
原因
§176
§174 Ⅱ
效果
發生「法定債之關係」
債務人(管理人)的義務
附隨義務
依 §173 Ⅱ 準用 §540
報告義務
依 §173 Ⅱ 準用 §541
利益返還義務
§173 Ⅰ
通知義務
依 §173 Ⅱ 準用 §542
損害賠償義務
主給付義務
§175
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降低
§174 Ⅰ
§172 後段
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實施管理行為
債務人(管理人)的權利
Q:報酬請求權?
§176 Ⅰ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有益或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不適法無因管理
原因
§177 Ⅰ
違背本人的意思
不利於本人
效果
賦予本人選擇權
本人主張享有利益
§176 Ⅰ
本人不主張享有利益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