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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Coggle Diagram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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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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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以下商品不得置入性行銷
- 菸品
- 酒類
- 跨國婚姻媒合
- 處方藥或規定藥物
5.其他法令禁制販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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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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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辦法用詞定義:
- 電視事業:無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及其他類頻道
第二章
節目與廣告
區隔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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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方式為宣傳商品之方式但在節目內未能明顯辨認或與其所插播支廣告有所區隔
- 節目出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等,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及價格者
§5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為宣傳商品之方式
但在節目內未能明顯辨認或與其所插播支廣告有所區隔
- 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 呈現特定品牌、商品、服務等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者
§6 兒童節目內容呈現除第四條外寒包含下列:
- 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 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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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下商品不得置入性行銷,
除非另有規定者
- 菸品
- 酒類
- 跨國婚姻媒合
- 處方藥或公告指定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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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
1.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
- 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