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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與法律 - Coggle Diagram
倫理與法律
法律:外在行為的規範
依循道德原則
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通常也會成為法律
倫理決定不受法律限制,除非牴觸
知法是常識;守法是道德
執法不力:道德問題
人民道德感越低,法律限制就會越多
行為最基本底線,不會讓生活變得更好
民法
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
監護權到20歲、手術同意書簽立
第6條:權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018年俄亥俄州通過:禁止因檢測為唐氏症而墮胎
第13條:未成年已結婚者具行為能力
醫護行為給付之債的義務(契約法上之義務)
不得侵害病人權力之義務(侵權行為法)
與醫護職業相關法律
護理人員法
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
醫療輔助行為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檢查、處置
輔助手術、分娩
輔助放療、化療、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
輔助藥物投與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V/S測量及評估、針灸等
醫療法
第8條(人體實驗及受試者之權利保障)
尊重接受試驗者的自主意願
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第63條(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之簽具)
須說明且經同意,但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未成年或無法簽具,
須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64條(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
須說明且經同意,但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第75條(適當醫療場所之安排及自動出院書之簽具)
尚未痊癒要求出院者,簽具自動出院書
第81條(醫療機構之告知義務)
診治時,應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
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病人
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
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
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
傳染病防治法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安寧緩和條例
病人自主權立法
第一條
保障其善終權益
第四條
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行為
第五條
病人未明示反對,亦得告知關係人
第七條
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八條預立醫療決定
完全行為能力人
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四條
末期病人
不可逆之昏迷
永久植物人
極重度失智
刑法
責任能力:滿18-80歲
法律與道德都是規範性。
通常約束同樣的權利
為了改善人類的生活處境
倫理:內化
法律:外在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