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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Coggle Diagram
第六章 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第三節 IEP與IFSP的內容極其比較
1997年特殊教育法各縣市進行特教平量
2013年特殊教育實施細項第9條IEP是團隊合作方式制定服務計畫
第9條界定IEP內容:
1.學生能力現況、家提情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求ˊ 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救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美國IDEA規範IFSP之內容:
1.嬰幼兒目前生理、認知、社會情緒,以及適應能力發展狀況
2.說明家庭資源、關切事項與優先順序,以提升嬰幼兒發展
3.描述應嬰幼兒及其家庭的預期效果
4.所提供的服務必須是經過實證研究有效的早療服務,在合理範圍內,所提供之服務頻率、程度與方式,
應滿足嬰幼兒與家庭的特殊需求
5.早期療育的服務最好在自然環境中提供,若無法在自然環境中提供,須提出正當李流
6.服務的起訖日期與頻率
7.確定服務協調員
IFSP V.S. IEP
服務對象:0-2歲嬰幼兒及家庭(IFSP)
3-2歲的學生(IEP)
服務地點:自然情境中、家中、機構(IFSP)
學校(IEP)
家庭花費:家庭需自行負擔部分費用IFSP)
無須收費(IEP)
執行單位:州政府指派,並指派一位服務協調員,在計畫的發展、實施與評鑑中協助家庭(IFSP)
授權學校管理學生服務(IEP)
法令依據:早期療育(IFSP)
特殊教育(IFSP)
服務計劃撰寫時程:45天內(IFSP)
30天內(IEP)
服務除新檢討:每6個月一次(IFSP)
每1年一次(IEP)
<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實施細項>明訂IEP內容,服務對象為3歲到高中職的身心障礙學生
第五節 結語
IEP最初目的是績效責任,希望教育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成果加以負責
IEP已經成為引導課程與教學的方向,並成為特殊教育評鑑的重要指標
未來教育體系將服務2~3歲的特殊幼兒,為這群幼兒擬定合宜的IFSP應是未來教育法令修訂的重要方向
第一節 IEP與IFSP的發展與法令基礎
美國
1975年,聯邦政府公布「94-142」公法,為3~21歲的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1986年,聯邦政府公布「99-457」工法,規定專業團隊要為0~2歲特殊幼兒及其家庭,擬定適合其家庭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台灣
1997年,《特殊教育法》修正,IEP的規範與內容正式納入法令
2014年,再次修正《特殊教育法》,明訂IEP應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IFSP方面,國內目前並無相關法源的規定,交由各縣市早療個管中心與早療機構因地制宜來擬定與執行
第二節 IEP與IFSP的擬定流程與參與人員
擬定流程
IEP(3歲以上)
轉介前介入
轉介
鑑定
取得資格
發展IEP
執行
評量及檢視
IFSP(3歲以下)
轉介
指派服務協調員
鑑定
發展IFSP
執行與檢視
轉銜
參與的相關人員與角色
IEP
IDEA(2004):家長、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地方教育局代表、相關專業人員、身心障礙學生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或陪同)
IFSP
參與擬定的人員:家長(主要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家長要求參與的人員、負責執行IFSP的服務協調員、早期療育行政人員、鑑定的相關專業人員
團隊合作中家長與服務人員的角色與任務
協調個別幼兒的評量與確認家庭的需求
提供家庭相關服務資訊
使家長融入專業團隊中
安排IFSP會議的時間
鼓勵相關人員交換想法與建議
增進有創意、整合與協調的介入意見
舒緩人員謝調時的問題與衝突
與家長約定家訪時間,並定期更新管理紀錄
協祝家長獲得適當的服務單一窗口
第四節 發展IEP與IFSP的步驟
一、擬定IEP與IFSP步驟
(一)評估家庭資源、關切事項的優先順序
(二)評估幼兒在家庭及社區的活動場域
(三)評估幼兒能力
(四)擬定未來一年的預期效果
(五)責任分配
(六)確定執行IEP或IFSP的策略
二、擬定年度目標與短期目標的具體作法
(一)評估幼兒的能力與需求
1.指出幼兒的「能力」
2.找出幼兒優弱勢能力
(二)決定介入的優先順序
1.功能性的技能
2.能在自然情境中指導的自然技能
3.家長對幼兒的期待
4.未來環境所需的能力
(三)將未來一年的學習目標敘寫成年度目標
1.以概括性文字陳述年度目標
2.以可觀察、可評量的方式陳述年度目標
(四)將年度目標細分成短期目標
包含
1.情況
2.具體可觀察的行為
3.表現的標準
(1)通過標準
(2)持續次數或時間
(3)評量的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