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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履行:歸責原則 (故意責任 (直接故意 (債務人對於構成債務不履行的事由,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未必故意…
契約的履行:歸責原則
故意責任
直接故意
債務人對於構成債務不履行的事由,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未必故意
債務人對於構成債務不履行的事由,預見其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
事變責任 / 無過失責任
意義
事變
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的變故
單純的外在事實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行為
事變責任
債務人縱無故意或過失,仍須負責
類型
通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已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過失,仍不免發生損害,但若再特別嚴格注意即可避免
原則
債務人不負責
例外
場所主人的寄託責任
§607
§606
運送人的責任
§634
§654
特殊事變責任(不可抗力責任)
人力無法控制,縱任何人加以最嚴密的注意亦難以避免
過失責任
意義
債務人對於債務不履行的原因事實,依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類型
欠缺注意義務的程度
具體的過失
具體輕過失責任
債務人未盡「與處理自己之事務同一注意」的注意義務
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責任
債務人未盡「一般人」顯然應有的注意義務
抽象的過失
抽象輕過失責任
債務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
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勤勉負責之人,應盡之注意義務/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