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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權利價格認定 (地上權
賸餘期間<5年:1年地租額
5~10年:1年地租2倍
10~30年:1年地租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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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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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贈與之情況
無償或顯著不相當代價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之債務 其債務或差額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或不動產者 其資金或不動產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或出資購置財產者 其差額
限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除外)
二等親以內財產買賣
(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且非由出賣人帶語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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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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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副本抄送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於知悉死亡後1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
義務人於6個月內申報
稽徵機關接到申報表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
義務人於送達繳納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 得申請延期2個月
稅額30w以上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者 得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但須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利率加計利息
或得就現金不足部分得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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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應納稅款 罰鍰及滯納金 利息後 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
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 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 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不記入遺產(贈與)總額者 應申請發給不記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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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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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未繳清及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 移轉登記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納稅額逾期繳納者 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30日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滯納金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因不可抗力逾繳者 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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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價格認定
地上權
賸餘期間<5年:1年地租額
5~10年:1年地租2倍
10~30年:1年地租3倍
30~50年:1年地租5倍
50~100年:1年地租7倍
超過100年:1年地租10倍
未設年限以1年地租7倍算
未定年租以地價年息4%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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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年金
未領受年數<1年:1年年金額
1~3年:1年年金2倍
3~5年:1年年金3倍
5~7年:1年年金4倍
7~9年:1年年金5倍
9~12年:1年年金6倍
12~16年:1年年金7倍
16~24年:1年年金8倍
24~100年:1年年金9倍
超過100年:1年年金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