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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特性 (從屬性 (移轉上的從屬性 (意義 (§870 (§295 Ⅰ (若讓與「被擔保債權」時,「抵押權」亦隨同讓與),…
普通抵押權:特性
從屬性
移轉上的從屬性
意義
§870
「抵押權」必須附隨於「被擔保債權」,方得為讓與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295 Ⅰ
若讓與「被擔保債權」時,「抵押權」亦隨同讓與
違反的效果
無效
消滅上的從屬性
§307
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消滅時,於其消滅範圍內,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抵押人
請求塗銷
成立上(發生上)的從屬性
意義
「抵押權」必須從屬於「被擔保的債權」
若「被擔保的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無從發生
學說、實務
從寬解釋
實行抵押權時,債權存在即可
不必一開始成立時,即有債權存在
違反的效果
無效
不可分性
在「被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之前,抵押權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868
抵押物分割或讓與時,抵押權不受影響
§869
債權分割或讓與時,抵押權不受影響
目的
確保抵押權的安定性,保障抵押權人的期待
物上代位性
§881
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標的物滅失後,若受有賠償或其他利益,該賠償或其他利益即成為標的物的替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