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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的方法:要約與承諾 (要約 (撤回 (遲到 (特殊遲到 (相對人可得而知 (§162 (課與相對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 (有發遲到通知,…
合意的方法:要約與承諾
要約
撤回
要件
§95 Ⅰ 但書
撤回要約之通知,「同時」到達相對人
撤回要約之通知,「先時」到達相對人
遲到
通常遲到
不生撤回要約的效力(要約發生拘束力)
特殊遲到
相對人非可得而知
相對人可得而知
§162
課與相對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
有發遲到通知
未發遲到通知
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目的
阻止要約的「生效」(發生拘束力)
拘束力
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不可撤回性
要約生效後,表意人不得任意擴張、變更、限制或撤回要約
實質拘束力
承諾適格
生效
「生效時點」的差異
對話
相對人「有」受領能力
§94
相對人「了解時」
相對人「無」受領能力
法無明文
類推適用 §96
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
非對話
相對人「有」受領能力
§95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達到
實務
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
相對人「無」受領能力
§96
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
消滅
承諾期間經過
§157
§158
§156
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要約人
原則
§95 Ⅱ
例外
相對人
要約到達前
要約到達後
相對人拒絕
§155
§160 Ⅱ
意義
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必須相對人受領的意思表示
概念區分
要約 vs. 要約之引誘
區別 / 差異
表意人是否有終局受表意之行為拘束的意思
判斷標準
其他情況的解釋
當事人是否表明為「要約」
參酌的要素
是否注重「人之性質」
是否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為之
是否具體明確地表示交易的條件或內容
擬制規定
§154 Ⅱ
廣告
性質
要約之引誘
內容
消保法 §22
承諾
生效
對話
非對話
遲到
通常遲到
§160 Ⅰ
視為新要約
特殊遲到
§159
相對人非可得而知
相對人可得而知
意義
受領要約的相對人,以與要約人訂立契約為目的,而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