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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古題 (何謂行政契約?何謂和解契約?行政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何種原則與要求? :star: (行政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何種原則與要求?…
行政法考古題
何謂行政契約?何謂和解契約?行政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何種原則與要求? :star:
何謂行政契約?
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依大法官見解 :star:
1.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2.約定內容是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者
3.約定內容涉人民公法上權益義務
4.約定事項中顯使行政機關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地位
有下列情事者,即為行政契約
何謂和解契約?
要件 :star:
2.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
3.為達行政目的,解決爭執
1.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
4.屬和解性質,雙方應互相讓步
而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性質屬非獨立性因素或先決問題,不得為和解標的。
行政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何種原則與要求?
除外說
除法律排除締結行政契約外,行政機關得選擇以行政契約完成行政行為
雙方意思合致
避免無效事由
3.未符締結和解或雙務契約要件
4.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得撤銷,而雙方明知
2.行政契約依法應甄選,但行政機關未事先公告資格,或未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
5.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無效者
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得就公務員薪俸、撫卹、懲戒、選舉等締結和解契約
而行政契約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但若欠缺該部分, 雙方亦將締約,其他部分仍有效
「行政處分」之定義(構成要件)為何?「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有何?
「行政處分」之定義(構成要件)為何?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種類如下
中央與地方機關
中央機關為總統與五院
地方機關則以地方行政與民意機關為主,不限狹義行政機關。
其他行政主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須具公法規制性
規制性行為,可為干預性或授益性
而確認關係人權利義務,或使其得喪變更,且具拘束力之行為。
須為對具體案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
具體案件
行政處分是對具體案件之規制
相對人
特定
具體處分
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一般處分
對物
乃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
指定古蹟
對人
警察指揮交通
單方行為
即使行政處分前須經相對人申請或參與,如陳述意見、聽證、協商等,仍不影響其為單方行為,因最終決定權仍屬於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單方意思決定或措施即可拘束相對人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有何?
附條件
條件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效力發生
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行政處分法效力之發生或消 滅,繋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
附期限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或終結, 繋於未來一特定時日或期間
期限
終期
結束者
期間
行政處分同時附有始期與終期
始期
開始者
附負擔
負擔必須是原所依據法令所沒有明示之義務
如法律本即有規定,則只構成提示,而非真正之負擔
於授益行政處分附加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的條款
附保留
行政機關對授益處分,保留其得在特定前提下有處理之權
保留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雖有彈性,但易生不確定感
乃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有負擔,或雖有負擔惟仍保留將來變更或 補充原負擔之機會
保留廢止權
事先明示廢止可能
涉信賴保護及損失補償原則,應慎行
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義務人拒不繳納, 執行機關對該人之「所有物」執行與對該「義務人」 執行,有何不同之職權?
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國家課予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
分類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義務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
自然人
自然人不以自己之給付義務為限,亦含亦含擔保人、 繼承人、法代
義務人死亡,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因此衍伸之拘提管收,及於義務人以外之人,如商號清算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
而行政機關之 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但已非公務必須,或移轉不為公共利益者為限
如義務人拒不繳納,執行機關對該人之「所有物」執
行與對該「義務人」執行,有何不同之職權?
對該人之「所有物」執行,可查封、拍賣、變賣、強制管理、參與分配等,分述如下
查封
可對動產與不動產為之
「不再查封主義」
後聲請查封者,仍得參與對查封財產之分 配,無再查封之必要
以義務人財產為標的,限制義務人對執行標 的物為處分
拍賣
是將查封之標的物,由應賣人當場公開競爭出價,而賣給出價最高之人,並以拍賣之價額清償其公 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可對動產與不動產為之
變賣
將易腐壞、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之動產,不經拍賣程序,而已相當價格(通常為時價)賣出之執行行為
強制管理
是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聲請或職權, 選任管理人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實施管理,並以收益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為
分類
不拍賣
單純之強制管理
與拍賣併行
併行之強制管理
參與分配
將執行後之價額,相關債權人對該財產有主張分配而平均受償之權
對該「義務人」執行
得限制住居、拘提、管束
限制住居
三、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二、顯有逃匿之虞。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拘提
拘提以強制到場為目的,拘束自由時間較短
義務人遭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一、顯有逃匿之虞
管束
較長期剝奪人生自由。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有下列各款情形,而有管收必要,應自拘提時起 24 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適用行政罰法之行為性質為何?
違反行政法義務,需受行政秩序罰之行為 :star:
違反行政法義務
行政法課予人民作為、不作為或應忍受之義務。
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事實之發生,有防止義務,而能防止而不防止,亦同。
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者為限。
需受行政秩序罰之行為
不含行政刑罰,執行罰,懲戒罰
行政秩序罰乃行政罰,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課以罰鍰、 沒入或其他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種類
罰鍰
同屬金錢罰而非行政罰者 :red_cross:
罰金
前者乃刑事制裁
怠金
後者乃針對督促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措施
追繳
追徵
沒入
一般沒入
對物之處分,以受處罰者所有物
擴張沒入
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所有物成為 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工具
明知該物得沒入,而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
因罰鍰或沒入無法制裁 :star:
剝奪、消滅資格、權力之處分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吊銷證照
命令解散
強制拆除
命令歇業
警告性處分
告誡
講習
警告
輔導教育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命令停工
吊扣證照
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限制或停止營業
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