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重大交通事故 ⭐
2.運送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或、放射性物質洩漏等。
1.
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上
或受傷人數在15人以上
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
交通事故分類 ⭐
A2類
A3類
A1類
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交通事故
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用詞
標線
號誌
標誌
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行人穿越道
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車輛
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舉發種類 ⭐
肇事舉發
逕行舉發
民眾檢舉舉發
當場舉發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民眾檢舉,經查證違反本條例之舉發
應於行為終了日起七日內檢舉
職權舉發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而本於職權舉發
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公布設置地。
下列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四、在道路收費停車處,不依規定繳費。
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八、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學校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七、經收費站、地磅,不依規定繳費或過磅。
五、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
應記明車牌、車型等,製單舉發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但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1.蛇行、危險駕車、汽車競駛競技
1.行駛路肩
2.違規超車
9.違規停車而不在場
8.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7.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5.未保安全距離
10.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6.超過或低於速限
3.未繫安全帶
4.未戴安全帽
處罰
駕駛人違本條例,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0000-30000罰鍰,並吊扣駕照6月
5年內違反本規定2次以上,處30000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1800罰鍰
一、不服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依第五條所發布之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規定
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下列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停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肇事處理不當之處罰
駕車肇事致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者處3000-9000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標繪汽車位置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處600-1800罰鍰。
肇逃經通知汽車所有人說明,無故不到場,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吊扣牌照1-3月
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3000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3月 ⭐
尚須鑑定查證,得暫時扣留處理,不得逾3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未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 ⭐
損壞而安全堪虞者,禁止行駛
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處300-600罰鍰
一、不在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
二、不在規定之路線或時間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路口
四、爭先、爭道或危險駕駛
五、夜間未開燈。
六、使用電子裝置
拒測,處2400罰鍰
酒駕,處600-1200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處300罰鍰
車輛移置保管之領回
禁止通行、禁止駕駛者,應當場執行,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車輛
所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與罰鍰收據、行照領回車輛
逕行移置保管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駕駛姓名、住址具結後,取回車輛
移置保管、公告拍賣處理
移置或扣留,得以民間拖吊車拖離 ⭐
得向所有人收取移置及保管費
移置或扣留之車輛,通知限期領回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經公告3月,仍無人認領,拍賣之,價款扣除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後提存。
無人認領之車輛,認定為廢棄車輛,依法清除。
沒入之車輛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法清除
不服處分
不服處罰之裁決者,以處分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撤銷訴訟之,應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
重機
大型重型機車,除另有規定,比照小型汽車行使及處罰規定
汽缸排氣量550cc ⭐
同車道併駛、超車
重型或汽車於高速公路有此行為,罰鍰6000
下列情節輕微,得勸導,免舉發
1.車速逾最高時速小於十公里。
2.酒測濃度未逾0.02mg/L。
3.貨物超重但未逾10%
4.閃避突發狀況,而違反本條例
5.因客觀具體事實,出於不得已而違反本條例
勸導
1.斟酌是否符得勸導之規定
2.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規定與駕駛方法,避免再次違反
3.勸導時,應於無礙交通處,並以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
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當場暫代保管 ⭐
牌照
1.牌照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2.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6.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
7.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5.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6月以上
4.汽車損壞,行駛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
駕照
7.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1.持逾期之駕照駕車
3.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6.駕駛強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2.駕駛致人重傷或死亡
4.駕駛酒駕、吸食毒品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3.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車輛
1.報廢登記後仍行駛
2.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3.未領用牌照且未依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
攤棚、攤架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1.有本條例36或37條之情形,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
2.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後,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警察機關
高速公路安全距離
小型車
時速除以二,單位公尺
大型車
時速減二十,單位公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駕駛禁止
1.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2.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3.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裝置 ⭐
依法執行任務必要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車手勢
1.右轉彎時,駕駛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
2.左轉彎時,駕駛左臂平伸,手掌向下
3.減速暫停時,駕駛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4.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駕駛表示左臂向下45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5.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6.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下列情形得按喇叭
1.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2.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3.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
單響為原則,不得連按三次,每次不得逾半秒 ⭐
不得超車
1.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
2.設有禁止超車標誌處,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按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4.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無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公告山區或特殊路段,涵洞或地下道,應依標誌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
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
二、轉彎、變換車道
三、超車
事故現場分析研判
應分析研判事故現場之下列事項 ⭐
三、事故地點、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一、事故地面痕跡及散落物
五、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
二、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四、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事故處理
以現場圖及攝影紀錄,填寫調查報告,紀錄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
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或須查證陳述內容,得通知到場說明
肇事駕駛拒測,或疑似吸毒,應強制送醫測試
交通疏導作業
執行準備
常態性交通疏導崗
click to edit
受理報案
執行一般勤務
臨時性阻塞
例假日
平日
特種勤務
交通疏導
手控號誌疏導
手勢指揮疏導
勤務時間結束, 交通恢復正常或上級指示停止管制、疏導
撤崗
特殊情形填寫工作紀錄簿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
準備裝備
勤務中發現交通違規行為
攔檢稽查
接受指揮稽查
有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告知稽查事由
請其出示證照或陳述身份資料
有出示或陳述
未出示及陳述
逕行舉發
是否得勸導
是
勸導、紀錄免予舉發請其簽名後放行
否
告知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並舉發
物件是否應當場暫代保管
是
否
當場暫代保管物件
製單後物件發還
車輛是否應移置保管
是
否
移置保管場
放行
有特殊情形者填寫工作紀錄簿
告知如拒絕陳述或陳述不實姓名住址將會違反社維法
再次請其出示或陳述
已出示或陳述姓名住址
仍拒絕出示及陳述姓名住址
是否屬實
依法處理
否
繼續查明身分
是
六、聞各種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下列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四、在道路收費停車處,不依規定繳費。
三、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八、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學校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七、經收費站、地磅,不依規定繳費或過磅。
五、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
六、聞各種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