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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發展與法令基礎 (IEP (1975年美國聯邦政府公布94-142公法,規定學校組成專業團隊,為3…
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發展與法令基礎
IEP
1975年美國聯邦政府公布94-142公法,規定學校組成專業團隊,為3-21歲的身心障礙學生擬定IEP。
IFSP
1986年美國聯邦政府將服務對象向下延伸,規定團隊要為0-2歲特殊兒童及其家庭,擬定適合的IFSP。
1997年特殊教育法修正,IEP規範與內容終於正式納入法令中。IFSP,國內目前沒有相關法源的規定。
發展步驟
IEP : 3歲以上,以兒童為本位
IFSP : 3歲以下,以家庭為本位
擬定步驟
評估家庭資源、關切事項和優先順序
評估幼兒在家庭及社區活動場域
評量幼兒能力
擬定未來一年的預期成果
預期成果方面:
IEP : 幼兒本身
IFSP : 嬰幼兒本身及家庭支持
責任分配
確定執行IEP或IFSP的策略
擬定年度與短期目標
評估幼兒能力與需求
指出幼兒的能力:
正向陳述幼兒能力
找出幼兒的優弱勢能力
決定介入優先順序
功能性技能
能在自然情境中
指導的普遍性技能
家長對幼兒的期待
未來環境所需的能力
將未來一年學習目標敘寫成年度目標
以概括性文字陳述年度目標:
從廣泛性、一般性的描述敘寫,以正向語句陳述
以可觀察、可評量的方式陳述年度目標:
三元素→情況、具體可觀察行為、表現標準
將年度目標細分為短期目標
情況
敘述用來評量學習成果的材料或條件
具體可觀察行為
指團隊成員希望幼兒表現出來的動作或行為
表現標準
幼兒表現出來的技能或行為須可計量
含三部分:
通過標準、持續次數或時間、評量頻率
擬定流程與參與人員
流程
IEP(三歲以上)
轉介前介入
轉介
鑑定
取得資格
發展IEP
執行IEP
評量及檢視
IFSP(三歲以下)
轉介
指派服務協調員
鑑定
發展IFSP
執行與檢視
轉銜
參與人員
IEP
家長
特殊教育教師
資料蒐集
評量
發展、執行、評量及調整IEP
普通班教師
地方教育局的代表
解釋評量結果對教學影響之專家
相關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學生(若合適的話)
IFSP
家長
家長要求參與的人員
服務協調員
執行IFSP
協調
早療行政人員
鑑定的相關專業人員
服務提供者
內容及比較
IEP
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3-21歲學生,每年一次於學校做IEP,根據特殊教育之法令,撰寫時程約30天內無需收費。
IFSP
促進兒童發展,提升家庭促進兒童發展服務的相關資訊,
將家庭成員與服務提供者變成一個團隊
,共同計畫、實施與評量。
0-2歲嬰幼兒及其家庭,每6個月一次於家庭/自然情境/機構做IFSP,根據早期療育之法令,撰寫時程約45天內需負擔部分費用
結語
IEP
已有明文規範
IFSP
無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