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地政士法 (獎懲 (懲戒處分 (警告
申誡
停止執業2月~2年
除名 (警告3次=申誡
申誡3次=停止執業
停業累計3年=除名,…
地政士法
獎懲
-
懲戒處分
警告
申誡
停止執業2月~2年
除名
-
警告或申誡 限期改正:
經營事項變更未於30日內申報備查
未設事務所執業
事務所未標明地政士
事務所遷移未重新申請登記
應申請註銷登記而未辦理
違反處理受託事務
未將收取費用標準標明於事務所
收取委託費未給收據
接受委託人文件未給收據
未於終止契約10日前通知委託人
業務紀錄簿未保存15年
違反雇用登記助理員限2人規定
雇用助理員未向地方主管及公會申請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