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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類別 (空地 (已完成道路、排水、電力設施、自來水系統,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視為空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10%)…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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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
程序
政府報准照價收買 先行公告
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
受通知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0日內
繳交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有關證件
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政府對繳交文件審核無訛
於30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
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受領地價或提存次日起60日內交付土地
不交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建有房屋 得讓售與地上權人 土地承租人 房屋所有權人 限期不承購或表態者得標售
土地為空地 除得讓售與有合併必要鄰地所有權人外應標售
為農業用地 應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 得優先讓售需用土地人
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底價由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計價方式
申報地價低於80%者 按權利人申報地價收買
私有空地強制後仍未建築 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加徵荒地稅滿3年 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超額土地照價收買 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出租耕地收回後不耕作 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現值 依申報移轉現值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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