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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履行:主體 (特殊情況 (第三人利益契約 (意義 (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應向「第三人」為給付), 類型 (第三人有無直接請求權…
契約的履行:主體
特殊情況
第三人利益契約
意義
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應向「第三人」為給付
類型
第三人有無直接請求權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債權人」僅與「債務人」約定其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但是未約定第三人具有直接請求權
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意義
§269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其應向「第三人」為給付
「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效力
三方關係
「債權人」(要約人)與「債務人」
補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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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第三人」(受益人)
「第三人」(受益人)與「債務人」
履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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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給付契約 / 第三人負擔契約
意義
§268
約定給付由第三人負擔
效力
三方關係
「債權人」與「第三人」
「第三人」非契約的當事人
「第三人」對於「債權人」無給付義務
「債權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給付
「債務人」與「第三人」
「債務人」與「債權人」
「債務人」需擔保「第三人」向「債權人」為給付
「第三人」不為給付
「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一般情況
契約當事人
「債務人」親自履行契約
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Q:若債務人藉由「第三人」(履行輔助人)履行債務時,則「債務人」應負擔的責任為何?
§224
要件
履行債務之行為
廣義附隨義務
契約的主給付義務
代理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意定代理人
使用人
Q:
未特約排除
法律效果
「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責
多數學說
無過失擔保責任
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過失時,不論債務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為履行輔助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