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十三章 犯罪之阶段——预备、未遂与既遂 (五、中止未遂(犯) (概说&定位, 减免之理由
——
(1)刑事政策理论
(2)奖赏理论
…
第十三章 犯罪之阶段——预备、未遂与既遂
五、中止未遂(犯)
-
- 减免之理由
——
(1)刑事政策理论
(2)奖赏理论
(3)刑罚目的理论
- 类型
(1)未了未遂
(2)既了未遂之中止
——what‘s “行为已经完成”?
a. 客观说
b. 主观说(通说)——by 行为人最后实行行为完毕之际的主观认知
》》》中止犯成立前提:中止行为与结果之不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己意中止:中止未遂与一般未遂之区别
——【自愿性:if 必须“出于伦理上自我要求的诚挚悔悟”——多数说认为不必】
——法兰克公式:出于自愿is “纵使我能,我也不要”;非出于自愿is “纵使我要,我也不能”
- 准中止犯
——类型:a. 结果still 发生;b. 结果不发生系因被害人、第三人行为介入;c. 误认可能既遂的中止犯
——法律效果: 同中止犯
-
四、不能未遂(犯)
- 概念&定位
有争议:“行为本质上不可能既遂”——纯粹从客观实行行为及其危险性看 or 兼从行为人主观认知?
新旧刑法定义:“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if 同一赘词?各自含义是什么?
——旧刑法:“减轻或免除其刑”
——新刑法:“不罚”
actually, 不能未遂is “错误”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反面构成要件错误)
- 减免/不罚之理由 》》》actually 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
——
(1)主观说
(2)客观说
(3)混合的印象理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is 行为人基于与法敌对意思而着手实行行为,足以震惊大众的法意识及法信赖,造成破坏法秩序的安定与和平——by 动摇与破坏程度
》》》不能未遂:客观上欠缺危险性+行为人must出于重大无知而误认可能既遂(by 印象理论&预防观点)
- 类型
(1)主体不能
(2)客体不能
(3)手段不能
》》》分类本身并不是判断不能未遂的标准
- 迷信犯&误想犯
(1)迷信犯:欠缺构成要件故意,不成立未遂犯——不成立犯罪,不罚
——迷信犯&不能未遂:迷信犯is“加重型的重大无知”
(2)误想犯:行为人因误解法律,而对本来有利于己的法律,作了不利于己的理解——actually 反面的法律错误
——a. 反面的禁止错误;b. 反面之包摄错误;c. 反面之容许错误
三、未遂犯
- 处罚之理由
——普通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准中止未遂。
(1)客观说(客观未遂论)——根据is 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结果不法】
》》》may lead to
a. 不能未遂犯欠缺可罚性;
b. 既然 focus on 客观的“结果不法”,既遂犯是造成结果不法的实际损害,未遂犯是实现结果不法的危险性——二者处罚need 有所区别——未遂犯“必须”by 既遂犯刑法减轻。
-
(3)混合说(印象理论)——行为人基于与法敌对的意思而着手实行行为,足以震惊大众的法意识及法信赖
》》》may lead to
(1)不能未遂犯具有可罚性,but if 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由于根本不会or 仅是轻微动摇法秩序,可施以刑罚优惠or不予处罚;
(2)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处罚应予以区别,for 犯行造成的震惊与动摇程度不同
-
-
- 预备犯之未遂
——形式预备犯 N
——实质预备犯 (1)逻辑概念上有无未遂犯?(2)刑法有无特别的处罚规定?
- 过失犯之未遂
》》》
(1)逻辑概念上if 存在可能性?——传统过失论 N ;客观归责理论:all 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特性is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Y
(2)过失未遂犯if 处罚?
- 行为犯之未遂
——行为犯类型不一,有些着手后未能立即完成行为——still 有成立空间 eg. 诬告罪(寄信途中)、公然侮辱罪、通奸罪、重婚罪——已着手而未完成
-
-
一、故意犯罪行为之阶段
- 决意;
- 预备;
- 着手实行;
- 完成行为;
- 发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