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法總論(5):契約的不履行
共通效力
特別效力
意義
類型
當事人之間,發生「債之關係」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
契約的解消
契約的確保
「債務人」即有依「債之本旨」滿足「債權人」的義務,若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其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
意義
意義
意義
類型
依社會通念,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已屬不可能者(無法依「債之本旨」實現)
要件
要件
債務人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在應為給付時,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者
效果
click to edit
click to edit
債務人雖然有為給付,但是該給付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不完全
效果
click to edit
click to edit
時點
主體
自始不能
客觀不能
嗣後不能
主觀不能
vs.受領遲延
vs.侵權行為
成立時點
click to edit
解除
終止
解除權
終止權
定金
違約金
性質
違約金契約的成立
種類
意義
效力
性質 / 種類
意義
酌減
客體
消滅
行使
取得
效果
雙務契約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
效果
取得
不安抗辯權
牽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