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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總論(4):契約的履行 (歸責原則 ((主觀上)注意義務的程度 (過失責任, 事變責任 / 無過失責任, 故意責任), 意義 ((有償契約…
契約法總論(4):契約的履行
歸責原則
意義
有償契約
抽象輕過失
無償契約
具體輕過失
(主觀上)注意義務的程度
過失責任
事變責任 / 無過失責任
故意責任
在時間上的效力範圍 / 拘束力
原則
「契約成立時」至「履行完畢時」
「有」約定期限
「無」約定期限
「契約責任」的「特別保護義務」
擴張
先契約義務 / 締約上過失
§245-1
適用
情形
違反保密義務
概括條款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後契約義務 / 契約延伸的拘束力
意義
在契約關係消滅(履行完畢)後,雖然給付義務消滅,惟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的利益,當事人之間依據誠信原則所衍生的附隨義務(尤其是保護義務),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違反的效果
契約終了後的過失責任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責任
主體
一般情況
契約當事人
特殊情況
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給付契約
內容
契約義務群
從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
情事變更原則
要件
為法律行為時,難以預見該情事變更的事實
依原定的內容履行,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的事實,發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Q: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有情事變更的事實
效果
意義
§227-2
契約成立後,因為某種客觀事由的發生,原先無法預料,而且使契約依原定內容履行有相當困難時,例外允許可變更原訂的給付內容
基礎
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