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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 (警察任務、業務、勤務、職權基本概念及勤務制度之變革 (警察勤務制度發展變革與省思 (民主化期 (90…
警察勤務
警察任務、業務、勤務、職權基本概念及勤務制度之變革
警察任務 :star:
警察法第2條 :star: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李震山:
人權保障+治安維護=警察任務
警察業務 :star:
範圍
公共安寧秩序的維護
交通管制與交通事故的處理
犯罪制壓
善良風俗的維持
犯罪預防
災害的防止與搶救
警勤區訪查
國家安全的保護
為民眾服務
諸般行政的協助,與其他行政執行事項
定義 :star:
警察任務所衍生出之具體警察工作事項
分類
主辦業務 :star:
全國性警察業務
警察法第五條
刑事警察業務
外事警察業務
水上警察業務
保安警察業務
專業警察業務
國境警察業務
依法行使警察職權之業務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包括經濟、保防、民防、戶政等
欲達成效果
一般警察業務
基於行政作用
司法警察業務
輔助刑事司法作用
職務協助 :star:
臨時性
輔助性
被動性
警察勤務 :star:
定義
達成警察任務所採取的方法(手段) :star:
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
經常保持警戒體制
應付一切治安狀況
提供為民服務
各項勤務活動
六種勤務方式 :star:
6 more items...
業務重於事前規劃、指導與督導作為;勤務重於規劃後的執行
警察對民眾服務的層次,從「品質管理」邁向「品質創造」
警察服務包括有形與無形的行為
治安具有發生治安事象之時間、空間及案件性質無法確定的特徵
警察維護治安只有加以事前的危害防止、事中的危害制止及事後的善後處理
勤務機構應晝夜執行各項勤務活動
透過輪班制,相互調配;採例行、預警及機動反應等勤務方式處理狀況。
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為執行警察勤務之主體
應依任務需求而規劃勤、業務內容
分類
從任務上區分
行政警察執行專屬勤務
行政警察機關中負有特定任務編組的勤務單位所執行的勤務
各縣市警察局的保安、刑警、交通、少年、婦幼等警察(大)隊
行政警察勤務
警察法第8條
依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為勤務執行的基準而言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其所屬分局之分駐(派出)所之勤務
專業警察執行專屬勤務
專責防護各國營、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推行與設施安全
因業務需要,獨立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機構所執行的勤務
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等
從活動場所區分
內勤
指警察機關人員在機關內部處理事務之謂
秘書、督察、行政、保安、後勤、主計、外事、會計、戶口、人事、資訊、法規等
外勤
一般所稱警察勤務,乃指警察外勤而言 :star:
警察人員在機關外部處理事務之謂
從勤務方式區分
共同勤務
係指由警察人員採輪班方式,共同輪番執行或組合為夥伴關係,共同執行之勤務而言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
個別勤務
由警察人員個人單獨執行警勤區內事務之勤務而言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
從服勤時間區分
夜勤
深夜勤
日勤
從執勤務飾上區分
制服勤務
警察著制服執勤
警察勤務特性的可見性與威嚇性,即是著警察制服執行勤務之顯現
便服勤務
警察人員執行偵查、 跟監或埋伏等勤務,為了掩護身分之必要,多著便衣執行勤務
警察著便服服勤
從警力部署上區分
集中制
服勤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以上單位,由該單位直接派遣警力執行勤務之制度
便於掌握警力、生活管理、教育訓練、機動整備、取締不法及風紀督導
對於地區特性、政經人脈較不易掌握,尤以交通尖峰時段遇有緊急狀況時,機動警力更難做到無遠弗屆之反應
散在制
將服勤人員分置於各警察分駐(派出)所執行勤務之制度
優點在於警力分散、耳目靈活、因地制宜,尤以交通繁忙及偏遠地區,更能發揮其機動性
警力分散,遇有狀況時,較難以顯赫警力、機動整備
併用制
取兩者之長而捨其短,再因時、 因地、因事而制其宜
台灣地區分駐(派出) 所採用散在制,而分局及警察局又有專屬勤務隊,係屬集中散在併用制
從勤務發動模式區分
反應式模式
警察工作多是由民眾報案而發動,警察僅是針對民眾報案加以反應而已
優
尊重民眾選擇、暴力的優雅展示與使用、有提供服務的作用與功能、較少法律爭議與人權侵害
缺
被動、等待,與民眾之隔離
先發式(預警式)模式
由警察發動並選擇目標的勤務方式,在於警察組織根據所蒐集的情報與資料,而後主動採取行動
警察職權 :star:
意義
警察機關、人員為達成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star:
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國家基於統治權之立法作用,賦予警察之職責,為警察作用之實質,亦為警察達成任務的具體職責與權力
種類
協助偵查犯罪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違警處分
行政執行
發布警察命令
使用警械
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11項有關警察之業務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學理上種類
警察行政行為
抽象之警察行為
發布警察命令
具體之警察行為
違警處分
行政執行
使用警械
各種警察業務之作為
輔助刑事司法行為
協助檢察官偵查範例
法令依據
刑事訴訟法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警察任務、業務、勤務、職權之關係
警察勤務制度發展變革與省思
法制化期
60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成立「內政部警政署」
61
公布施行「警察勤務條例」
62
原58年試辦「戶警合一」制度,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
68
孔令晟署長訂定「革新警察勤務制度初步構想」,欲廢除派出所,但變革失敗
71
修訂「警察勤務規範」
75
「警察勤務條例」全文修正
小結
訂定與修正「警察勤務條例」為主軸
在修訂前,或有主張廢除派出所制度,惟因反對聲浪而停頓
散在制與集中制之利弊及政策選擇之省思
變革期
76
發布「戶口查察實施辦法」,其規定戶口查察,由警勤區警員於警勤區內實施之
81
警政署訂定「警察勤務改進方案」陸續分階段擇地試辦,為期2年
戶警分隸有關戶政事務所業務,移由戶政機關辦理
84
消警分隸有關消防救災業務,移由消防機關辦理
88
精省,「台灣省政府警政廳」併入「內政部警政署」
89
水上警察業務,移由海岸巡防署辦理
頒布「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以家戶訪查取代戶口查察
民主化期
92
公佈「警察職權行使法」
94
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有關入出境管理之工作正式從警察工作中移出
90
警政署編印「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
公布大法官釋字535號(臨檢爭議)
102
警政署規定,員警服勤時數,採一或二段式方式編排
104
警政署頒布「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業規定」
107
發布施行「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修正為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108
函頒「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予109年元旦生效
小結
解嚴後民主意識解放,警察勤務以社區警政為趨勢
強調警民合作、三班制勤務實驗、勤務查察以「家戶訪查」為軸,並篩發與治安相關服務項目
試驗期
36
內政部明令將「警管區」改稱「警勤區」
37
內政部「警察勤務試行通則」,普遍推行「警員制」,並確定「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警員擔任」
42
公布「警察法」
47
勤務方式參照日本,訂定「三班勤務制」與「鄉村勤務制」
51
提出撤銷或保留派出所之「日新計畫」,結果不了了之
56
參酌省實際情形與地方需要,訂定「台灣省警察勤務規則」
小結
國民政府將受持區改為警勤區,確定其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期間也有針對警察勤務活動方式、輪服時間、編配方法加以試驗改進,但均不了了之
草創期
14
江蘇省試辦「擔當區」,警勤區之嚆矢
18
擔當區改為「巡邏區」
23
以杭州市警察局為實驗地區,創立「巡守互換制」
24
江蘇省以崑山縣為「警管區」實驗縣,成效良好
25
行政院頒訂「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確認我國警察制度採用巡邏制與警勤區為基本單位
32
國民政府公布「違警罰法」
小結
制度從保甲、團練等自衛型的「守望」, 發展至「巡守互換」,後逐步採用以攻勢勤務之巡邏制與警管區為勤務之基本單位
警察勤務條例立法沿革
89
配合警消分立,刪除第三項「消防」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二字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警察機關規劃設置勤務隊(組)之權責,並改由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辦理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且基於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置具有全國一致性考量需要,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改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75
將「勤務指揮中心」之編組成為正式建制單位
增列「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
明定勤務執行前應實施勤前教育
原定以三百戶劃設一警勤區修正為五百戶
97
配合公務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刪除「每週以44小時為度」之勤務時數規定,並將同項所定「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修正為「每週輪休全日二次」
將警勤區由警員負責,修正為由員警負責,以遴選優秀之警員、巡佐、巡官擔任之
61
公布施行「警察勤務條例」
分別就勤務重點、勤務機構、勤務方式、勤務方式互換、勤務時間、勤務時間分配、臨時勤務措施、勤務配合、勤務督察及實施細則等事項規範之
96
若取消戶口勤務,可舒緩警力不足
戶口查察在人權意識高漲下,漸窒礙難行,警察多只能做為民服務例行查訪等工作,對真正有問題的治安人口或場所,仍毫無幫助
民眾抗拒進行戶口審查工作,此外,常有歹徒假警察查戶口之名,行侵入民宅之實的強盜事件
問題導向警政在警察勤務上之運用
問題導向警政
將警察的工作內容化整為零找出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比較
傳統案件導向
背後情況
問題
案件
警察回應
問題導向 :star:
背後情況
問題
案件
警察回應
解決問題過程 :star:
其他公私機關回應
起源
Herman Goldstein 論文
與其關注犯罪事件後的反應不如改變促使犯罪一再發生的情況
他認為
1.警察必須能明確定義,並全面理解他們所要解決的問題
2.警察必須承擔分析問題的義務
3.必須鼓勵警察有效反應每個問題
問題解決程序SARA
問題解決程序SARA :star:
Response
情境犯罪預防技術
減少犯罪收益
隱匿標的
移除標的
財物識別
干擾市場
否定利益
減少犯罪刺激
減緩挫折與壓力
避免爭執
減少情緒挑逗
減少同儕壓力
避免模仿
移除犯罪藉口
訂定規範
敬告守則
激發良心
協助遵守規則
管制藥酒
增加犯罪阻力
強化標的
管制通道
過濾出口
移轉嫌犯
管制器械
增加犯罪風險
擴充監控
增加自然監控
減少匿名
職員助用
強化正式監控
詳細陳述量身訂製的策略
Scanning
確認問題
定義問題時用CHEERS檢視 :star:
Expectations
1.必須有民期待警方來處理傷害(人數不需要太多)
2.期待可藉由民眾的來電、社區會議、書而報告、或是其他方式而得知
Events
1.必須能夠描述構成問題的事件的形式
2.問題是由個別的事件所構成的,例如一個人攻擊了另一個人、兩個人進行性交易、歹徒侵入住家等等
Harm
1.民眾或機關必須遭受到傷害。所謂傷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身體的傷害、心理的創傷,或是減損警方的執法能量(如:不斷地謊報)。
2.是否違法並非界定問題的標準,如噪音申訴事件,即是合法商業行為與周遭居民間的衝突。
Recurring
事件必須重複發生
Community
民眾須有傷害事件的經驗,包括個人、商店、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
similarity
重複發生的事件必須有某些共通部分
例:相同的人所犯案、相似型態的受害者、相同條件的案發地、相同的武器,或其他共同因素
Assessment
評價所有效果
過程評估
知道它的過程
無法知道它對犯罪率或犯罪恐懼感的影響
影響評估
了解介入後所引起的變化
主要影響
犯罪率
犯罪恐懼感
輸入
輸出
結果
恐懼感下降
意外事件的減少
犯罪率下降
其他事故減少發生
影響評估的重點
過程評估的重點
逮捕、人員的訓練、設立的障礙、其他達成任務
過程評估的重點
人員、裝備、花費、其他資源
Analysis
警察須想辦法強化第三方的效用
例:教師、駕駛、房東、空服人員
問題解決程序的核心價值
三角外層:保護監督者、防禦者、管理者
三角中層:潛在的犯人、標的(被害者)、場所
三角內層:犯罪
分析犯罪劇本(竊車遊樂為例)
預備
準備工具
掌控工具的銷售來源
進入現場
進入停車場
設置管理員
減少出入口
等待犯案時機
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到處遊蕩
加強定時巡邏以嚇阻遊蕩者
選擇標的物
不選擇有安裝警報系統的車輛
對易引人注目的車輛加強戒護
完成偷竊
進入車內破壞發火開關啟動點火裝置發動車子
使用監視器監看可疑的行為
車輛加裝警報防護系統
離開現場
離開停車場
停車場管理員或增設其它出口路障
犯案後行為
棄車在荒郊、燒車,駕駛偷竊的車輛遊樂
使用車輛追蹤系統
車輛臨檢
檢查棄車地點
階段
步驟
對策
啟發
台灣在90年代引入社區警政—「新專業化警政時期」
社區警政
強化警民關係為民服務
與問題導向警政比較
共同點
1.分權
2.從社區上而不是從功能上劃分下屬部門
3.與地方社區的親密互動
二者獨立又互補,親密合作的警政策略
新專業化警政時期
一方面持續強化警察的專業化
另一方面納入社區警政之重視警民關係,以提升大眾的生活品質
應用
在犯罪熱點上推動情境式問題導向警政 :star:
傳統警政
(介於二者之間)
創新警政
情境式問題導向警政 :star:
實施代替回應
了解原因機制
與警察以外之人合作
執行式問題導向警政
臨檢
合理懷疑式檢查
目的性巡邏
案件導向
偵查及逮捕
快速反應
預防性巡邏
犯罪發生地非隨機平均分布,大量犯罪集中發生在少數地點
依社區類型之不同推動情境警政 :star:
傳統專業警政著重犯罪與失序,因而勤務上強調一般性巡邏、快速反應與追蹤調查等策略
未關注社區屬性,如「集體效能」的高低
社區的發展階段依其與警察間之關係區分為
1.依賴階段:依賴警方
2.衝突階段:對警方衝突及不滿
3.共識階段:警察與居民建立共同責任
4.獨立階段:相互依存(集體效能)
社區分類
1.緊密的社區:低犯罪、失序,且居民能夠互動或者組織起來共同對抗社區的失序
2.回應的社區:高犯罪、失序,但居民能和警察一起去解決問題
3.脆弱的社區:低犯罪、失序,但社區的發展水平低,居民依賴警察來處理失序
4.失落的社區:高犯罪、失序,且社區的發展水平也低,居民依靠警察解決社區的安全問題,且對警察工作不滿意,因為警察往往不能成功解決問題
警察勤務原理與勤務規劃
警察勤務的基本原理與運作原則 :star:
基本原理 :star:
散在原理
針對警察組織分布的空間
以效率為優先考量
現代警察發展
城市到鄉村
地方到全國
授權原理
以時間為著眼點
大型警察組織授權各地小型警察組織
依
業務緊急性
事故不可預期性
地方特性
迅速原理
越早到達犯罪現場,逮捕犯人機會越大
TAP 理論(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CD=F(TAP,ti)
CD:Crime deterrence犯罪嚇阻
ti:time of intrusion侵入時間
F:Function函數
機動原理
主動先發式的發現問題,非被動反應式的處理問題
彈性原理
因時因地因事制宜
顯見原理
即見警率,如巡邏車、警察執行勤務
運作原則 :star:
因時因地因事制宜
交通崗、犯罪熱點、便衣刑警
攻勢勤務重於守勢勤務
(攻)巡邏、臨檢、勤區查察
(守)值班、備勤、守望
永不間斷、無遠弗屆
24小時值班、巡邏
控制預備警力
以應付突發事故
適當運用民力
萬安演習
外勤重於內勤
警察勤務主要為打擊犯罪、維持秩序、服務大眾
運作模式
打擊犯罪模式
反應式模式
民眾報案而加以反應
優勢
1.尊重民眾選擇
2.暴力優雅展示與運用
3.提供服務
4.較少法律爭議
先發式模式
由警察發動並選擇目標
優勢
可應付無被害者犯罪,如賭博、毒品
服務民眾模式
以民眾的期望為期望而服務
優勢
以民為主
改善
警察主觀認為的提供服務與民眾主觀認知的服務存有差距,而如何縮短認知上的差距是當前目標
警察勤務規劃之概念 :star:
勤務規劃方式
例行式
例行勤務+機動反應
值班、巡邏、臨檢、守望、備勤、勤區查察
先發式
處理狀況+機動反應
有情報或特殊活動
例:集會遊行、聚眾活動、特種勤務、民俗活動
兩段制vs三段制
勤務規劃之要素
①任務分析
→防搶專案在哪一時段?便衣或制服或兩者兼具?
②社情資料
→特定人士蒞臨(市長)、迎神賽會(廟宇繞境)
③狀況分析研判
→統計各項資料,研判犯罪熱點、交通狀況
④治安要點
→易發生事故之場所,如夜市、金融機構、八大行業場所
⑤現有可用之警力及民力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民防義警、巡守隊)
⑥策訂計畫
→勤務指揮與行動的依據,預先計畫,使任務完成
⑦交付任務並督導執行
→交付執行計畫,落實計畫督導,是否合法有效
勤務規劃之原則
勤務方式活潑原則
過去較單純
守望制
巡守互換制
巡守組合勤務制
巡守合一制
現在較活潑
勤務種類變化多
攻守式勤務互換,調節體力
視治安需要,編組勤務隊
點線面兼顧原則
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將警力採「集中散在併用制」編組於各勤務機關
執行勤務為一個點,透過各種勤務活動達到線與面的結合
勤務規劃之理論基礎
破窗理論及零容忍
問題導向之SARA模式
情資導向警政策略
犯罪製圖
分析犯罪熱點
理性選擇理論
見警率 :star:
堪薩斯市「預防巡邏實驗」,檢視巡邏的威嚇效用,發現不同巡邏密度,不會影響犯罪或市民的觀感和對犯罪的恐懼
紐瓦克市「徒步巡邏實驗」,雖發現不同程度的徒步巡邏對犯罪率沒有影響,但它發現更多的徒步巡邏人員,卻能減少市民對犯罪的恐懼和改善警民關係
但巡邏對犯罪還是有影響,當市民和潛在的罪犯都看到警車在主動式警勤區出現時,亦會認為巡邏車也會在反應式警勤區。稱為「魅影效應」或「剩餘威嚇」
警察勤務規劃之法令規定
17 :star:
勤務編配
採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方式
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至五人,得採半日更替制
置二人者,得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規劃勤務注意事項 :star: :star:
1.勤務時間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2.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3.分派勤務,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調節精神體力。
4.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
5.每人須有進修或常訓時間。
訂定勤務基準表
18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
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警力,按勤務分配表執行,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同。
19
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
須分別實施個別與共同勤務時,得派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擴大警勤區,並派員輪服共同勤務
勤務執行機構主管應親自編配勤務或由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
服勤人員每星期輪休全日二次,除有臨時事故外,不得停止輪休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8小時為原則,10小時為例外,12小時為特例
嚴禁三段式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勤教應註記,流程簡潔並嚴禁下班員警參加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
第 17 條 :star: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警政發展之變革
警政發展變遷
大陸與海洋法系警政哲學思想
大陸法系
政治哲學
重視平等、大眾參政權利高於個人人權
價值權重
國家安全
干預高
業務多
警察是國家代表,須受中央政府監督與控制
海洋法系
政治哲學
個人自由
價值權重
個人人權
干預低
業務少
警察只是穿著制服的人民
我國警政發展變遷
整建時期
政治不穩定,警察工作以穩定社會秩序、 協助動員抗日,鞏固政權為主
在臺復建時期(38-76)
兩岸對立,實施戒嚴,憲兵與軍隊加入 警察制度中央集權,功能以秩序維護、 犯罪控制為重
防處群眾運動、快速反應
官僚模式
以軍領警、中央集權
職權來源
警政法令
雛形時期
政治未統一、軍閥附庸,警察權力來源分權且缺乏監督,為秩序維護角色,並無客觀績效標準
專業時期(77至今)
社會結構改變以及科技精進,警察立場 行政中立秩序維護及服務人民綜合角色, 並結合社區與問題導向警政策略
警⺠共同營造社會秩序、品質管理
提高見警率、 社區與問題導向
行政中立、軍警分離、 國際合作
職權來源
法律、政治、⺠意
傳統模式 :star:
普設監視器
快速反應
增加巡邏
臨檢掃蕩
增加警力
創新模式 :star:
破窗零容忍
熱點警政
警察的資源集中在犯罪叢生處
問題導向警政
SARA
Compstat
電腦分析警政
社區導向警政
乃是一種組織策略,透過警察與社區的緊密合作,進而解決犯罪問題,其作為乃是透過警察與社區民眾直接、面對面的接觸,使其願意加入關心社區治安之行列
操作性定義CAMP
Problem solving
mobilization
adaption
consultation
第三造警政
與第三造共同防止犯罪
情報導向警政
勤務發展史
臺灣光復後發展期
法治與專業化期
大陸警察制度草創期
社區警政發展期
102
警政署規定,員警服勤時數,採一或二段式方式編排
80
廢止違警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代替
89
頒布「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以家戶訪查取代戶口查察
警察勤務機構
警察勤務機構的基本單位
我國警勤區制度 :star:
警勤區之意涵
意義
散在勤務,全面、深入、持續
轄區→管區→小管區→勤務區
預防犯罪、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
警察勤務區,簡稱警勤區,為我國勤務的基本單位
運用
員警一人負責(警察勤務條例第5條)
為發揮警察勤務整體功能,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警勤區、聯合勤區(分駐、派出所轄區)、警察局轄區
地區責任制
比較
我國:警勤區制
英美:必特(Beat)區制
日本:受持區制
警勤區之劃分
法律規定
依自治區域
依人口疏密
參酌
警力多寡
工作繁簡
地方特性
面積廣狹
治安狀況
交通電信設施
未來發展趨勢
以村、里、鄰為單位劃設管轄區(不分割鄰為原則)
所長得為警力負擔,提出重新劃設警勤區之建議
每名員警每3日應有2小時以上之勤區查察
與警勤區同級者
駐在所
警勤條例第7條第3項: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
共同勤務者,得設置警察駐在所
入山檢查所
山地經常管制區
山地特定管制區
警勤區制度之優缺點
優點
掌居民期待與意見
宣導正確警政事項給民眾
提供防範犯罪、車禍、災害宣導、服務、資訊
推展警民關係
掌轄區動態,防範犯罪
提升員警與民眾應對進退能力
缺點
警勤區業務量太大
員警至少兼辦一項分局業務
高樓大廈工寮等地區不易查察
民眾不願配合
缺乏強有力的執法依據
員警利用執勤時間偷勤、處理私事
警勤區分局化
英美必特區(Beat)
意涵
劃分應考慮到
區域大小配合員警執勤班次之活動範圍
勤務區配合社區規劃
天然界線
劃分原則
地方面積
人口成分
人口密度
居民性質
以巡邏為目的
英國必特區
1829年,皮爾爵士訂定警察法案
1890年,巡邏區制度建立,倫敦分管轄區為區、分區、巡邏區
1920年,警察章程,分為警察區、警察分區、警察署、巡邏區或警管區,巡邏區制度,通稱為必特制度
1950年,將警察活動由個人轉為一個隊,9位警員+1巡佐
美國必特區
1970年,車巡改步巡
1970年迄今,團隊警政計畫被社區警政和解決問題導向警政取代
日本受持區
層級
中央
內閣總理大臣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七個管區警察局
地方
東京
都知事
都公安委員會
警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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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以外
道府縣知事
道府縣公安委員會
警察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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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中央與地方
中央警察vs.地方警察
各有管轄,不能越轄辦案,採地區責任制。但本轄有案,犯人住他轄,可去逮捕
如在兩縣交界處,均有管轄權
如犯人在甲乙縣皆有犯罪,兩縣警察合力偵辦
中央警察廳對於地方警察本部為指揮監督、協調整合關係,非指揮命令關係
每日制的巡迴專屬人員約2000戶,輪班制的約1000戶
派出所人員超出受持區數時,得適當分割負擔戶數較高的受持區
駐在所必要時得設置兩個以上受持區
署長對轄區一切大小事故均應負責,而受持區警員之於受持區同
美軍改革警察
政治中立化
重視人權
地方化
縮減職權
勤務執行機構
分駐(派出)所 :star:
意義
分駐(派出)所
分駐所
c.實務上,所長資歷較資深於派出所,可督導派出所
a.編制、功能同派出所
b.無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得設分駐所
派出所
a.警察分局所屬
b.兩個以上警勤區之組合
c.特定屋舍,可辦公、勤務交接、生活起居、洽公
性質
統一規劃勤務,並監督執行
由主管親自規劃員警個別勤務及轄區共同勤務
各國不同名稱
新加坡「 鄰里崗哨」
日本及台灣「 分駐所或駐在所」
澳洲「 受理台」
警察勤務機構
分駐(派出)所是一個完全的執行機構,負責勤務執行的分局派出單位
立即反應之治安維護據點
設置目的
組合警勤區
(1) 分駐(派出)所即是數個警勤區的結合體,又稱聯合勤區
(2) 不管是先有警勤區,還是先有分駐(派出)所,沒那麼重要,管理方便就好
形成治安面
(1) 維護治安:點線面
(2) 提升民眾安全感、在早期阻止社區衰敗的過程、防止各鄰里淪為犯罪熱點
供作服務站
內部
供員警生活起居及勤務運作之處
外部
a.供民眾報案、請求支援、服務
b.最貼近民眾的第一線司法單位
c.警民合作
功能
顯性
02.深入社區
03.處理治安事件
05.逮捕罪犯
06.24小時警戒
07.提供員警休膳
08.指導執勤員警
09.提供民眾歇息處所
04.服務民眾
01.預防犯罪
隱性
01.搜尋危害治安虞犯
02.掌握轄區治安情資
03.了解民力及資源
04.威嚇淺在犯罪者
05.反映轄區民情
06.監控治安顧慮人口
07.深入基層
08.創作治安大數據資訊
設置
配置人員
15人
地點
(1) 設在都市中為原則,尤其是十字路口
(2) 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
(3) 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4) 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輔助性勤務執行機構
勤務隊(組)
(1)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地區,集中機動使用
(2)集中於警察分局
警衛派出所
在特殊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僅執行專屬勤務
機動派出所
於特定區塊、蒞臨場所、觀光慶典、娛樂等重大活動人潮聚集處所、偏遠地區、災變地區或事故現場
我國派出所現況
派出所垂直分工不明確
業務重疊
有功大家搶,有工作大家推
派出所業務分工不足
什麼都要管,就什麼都管不好
應找出派出所的目的並使之專業化
勤務規劃及監督機構
警察分局
分局之地位
屬於協調管理層
具有勤務運作的雙重身分
b.各項勤務的設計者、督考者、指揮者
a.勤務執行機構(重點性勤務)
屬於派出機關
a.配合地方自治
b.是一種地區專業化的表現
分局之任務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執行重點性勤務機構
警察局
直轄市
科
室
分局
大隊
隊
縣市
科
室
分局
隊
警察勤務與釋字785
我國警察勤務時間制度
警勤條例
勤四息八
三班輪制
半日更替制
全日更替制
一段或二段式勤務編排制
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 2 次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
內政部警政署108某函 :star:
每月超勤100小時為限
每日服勤8小時為原則、10小時為度、12小時緊繃
比較
英
三班制
每日八小時連續服勤
中間休息45分鐘用餐
每周做五休二、工時40小時
美
八小時三班制
十二小時兩班制
日
東京都四輪番
他縣市三輪番
議題
勤務時間過長之原因
地區責任制落到派出所
治安不確定性,須各時段有線上警力
單位設置、內勤人員、警察業務過多
勤務規劃及運用不當
弊病
工作效率低落
生理時鐘混亂
無法兼顧生活
消極編列超勤加班費
過勞死
改進方法
正視基層員警勤務時間過長問題
減少警察局內勤單位設置
增加分駐(派出)所警力
簡化警察業務
警察局直屬隊之整編與任務
釋字785
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框架性規範
服勤時數合理上限
服勤與休假頻率
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
消防
海岸巡防
警察
醫療
交通運輸
關務
勤一休一
未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