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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內部關係(共有物) (使用、收益 (範圍 (§818 (逾越應有部分 (不當得利), 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惟須受到其…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共有物)
使用、收益
範圍
§818
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惟須受到其應有部分之限制
逾越應有部分
不當得利
違反的效果
共有人任意占有共有物的全部或一部而使用、收益
「他共有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84 Ⅰ 前段
不當得利
§179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767
處分
民法 §819 Ⅱ
「處分」的意義
事實上處分
法律上處分
方法 / 程序
「一致決」
應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方式
明示
默示
時點
事前
事後
違反的效果
未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共有物
土地法 §34-1
方法 / 程序
「多數決」
立法目的
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補足多數共有人的處分權
不同意的共有人
優先承買權
分割請求權
適用範圍
客體
土地
建築改良物
行為態樣
變更
設定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
典權
處分
法律上處分
有償行為
管理
§820
方式 / 方法
「有」契約
分管契約
成立方式
學說
「一致決」
明示
默示
由「全體共有人」訂立
效力
當事人(共有人)之間
就其分管的特定部分(分管部分),得單獨使用、收益,凡契約內的管理行為,分管人均得自由為之
繼受人
分管契約是否得對抗第三人? / 應有部分的繼受人是否受分管契約的拘束?
J349 + §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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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意義
共有人之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特定部分而為管理行為的契約
債權性質
消滅
訂有存續期間
期限屆至時消滅
未訂有存續期間
終止分管契約
共有物管理方法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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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契約
簡易修繕 / 其他保存行為
§820 Ⅴ
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其他管理行為(改良、利用)
§820 Ⅰ
依「多數決」決定
立法目的
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 / 活化共有物的管理
不同意的共有人
§820 Ⅱ
意義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保存」、「改良」或「利用」等行為
費用負擔
§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