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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3):動產所有權 (附合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811 (動產與他人的不動產相互結合,成為其重要成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
所有權(3):動產所有權
附合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811
動產與他人的不動產相互結合,成為其重要成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要件
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
不屬於同一人所有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效力
動產的所有權及其上的其他權利消滅
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動產」附合
§812
所有人不相同的動產,相互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
要件
不屬於同一人所有
相互結合後,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動產與動產附合
效力
所有權的歸屬
原則
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例外
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其他權利的存續
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共有人原始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
原先的所有權消滅,其上的其他權利亦消滅
有可視為主物
從物的所有權消滅,其上的其他權利亦消滅
合成物
加工
§814
要件
加工之材料為他人所有
有加工行為
加工之標的物為動產
效力
混合
§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