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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法規 (電壓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150伏,惟符合下列各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150伏,但不得超過三百伏。,…
電工法規
電壓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150伏,惟符合下列各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150伏,但不得超過三百伏。
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漏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20安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接地
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份之接地。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同一接地或同接地電極。
導線
裸銅線
電器爐所用之導線。
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各種電線之導線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得用鋁質外,應為銅質者。
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過電流保護
裝於住戶處所之二十安以下分路之斷路器及栓形熔絲應屬一種延時性者。
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其使用之商標或代號。
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旨在電流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