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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論 (十一、未遂犯 (發展階段 (預備(竊盜不罰預備), 實行(著手), 陰謀), 著手點 (實務:客觀未遂理論),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犯罪論
十一、未遂犯
發展階段
預備(竊盜不罰預備)
實行(著手)
陰謀
著手點
實務:客觀未遂理論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得減輕
不能未遂(不能犯)
不發生結果+無危險→不罰
中止未遂
自願放棄+積極挽救+結果不發生→必減輕或免刑
十、罪或刑的加重或減輕
罪責加重/減輕
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構成要件加重/減輕
結果犯:故意+故意
九、犯罪之成立
:check:(一)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一般犯
身分犯
純正
不純正
行為
作為犯
不作為犯
純正
不純正
保證人地位
狀態犯
繼續犯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危險犯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條件因果
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
過失
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
業務過失
意圖
故意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錯誤系列
打擊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客體錯誤
:check:(二)違法性
依法令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1.主觀:防衛意思
2.客觀:
(1)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侵害
(2)防衛行為:
對象→加害人
手段→適當、必要
緊急避難
1.主觀:避難意思
2.客觀:
(1)避難情狀(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2)避難行為:
對象→不限加害人
手段→適當、必要、衡平
錯誤系列
偶然防衛/避難(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欠缺防衛意思
誤想防衛/誤想避難(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欠缺防衛情狀→過失
超法規阻卻違法
得被害人同意
推測之承諾
義務衝突
:check:(三)有責性
禁止錯誤
違法性錯誤:欠缺不法意識,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但案情節得減輕
責任能力
1.完全責任能力:18歲、精神狀態健全、無喑啞
2.限制責任能力:14-18歲、滿80歲、精神耗弱、瘖啞人
3.無責任能力:未滿14歲、心神喪志、欠缺辨識能力意思
原因自由行為
十二、正犯與共犯
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正犯
間接正犯
1.意思支配地位,操控他人犯罪
共同正犯
1.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2.一人著手,全部著手;一人際,全部既遂
3.承認同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1.對方本無犯罪之意+特定、可得特定對象
2.限制從屬形式(構成要件+違法性)
3.未遂叫唆→不罰
幫助犯
1.物質+心理上支持
四、罪刑法定主義
原則
禁止類推適用
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禁止習慣法
明確性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
適當性原則
意義: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二、目的
報復主義
預防主義
六、空間效力(人的效力)
原則:屬地主義(§3、§4)
例外:
1.保護主義(§5①②③、⑤⑥⑦、§8)
2.世界主義(§5④、⑧⑨⑩
3.屬人主義
(1)公務員(§6):偽造文書、瀆職、侵占、脫逃【文職侵脫】
(2)人民(§7)
4.外國法院裁判的效力(§9)
三、性質
國內法、實體法、公法、強制法
五、時的效力
§2: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使用行為時之法律;
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七、用語(§10)
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具法定職務權限
授權公務員:依其他法令據由法定職務權限 ex:政府採購法 :star:
受委託關係公務員:行政委託私人
八、行為概念
腦袋可控制之外在舉止 ( :red_cross:睡眠、夢遊、催眠、絕對強制行為、反射動作)
一、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