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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法學總論 (四、法律分類 (實體法與程序法 (1.先程序,後實體
2.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強行法與任意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
CH1法學總論
四、法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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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1.公、私法
(1)區別學說:新主體說(特別法規說)(僅國家公權力主體得實現)
(2)區別實益:公法→行政訴訟;私法→民事訴訟
2.社會法
(1)第三個法律領域
(2)經濟法(公交法、證交法、消保法)、社福法(全民健保法)、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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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與國際法
1.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國內法與國際法關係
(1)互為淵源
(2)互為補充
(3)國內法有時須受國際法之限制
(4)國際法之執行須國內法之輔助
3.國際私法(國內法、間接法、程序法、公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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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
提案→程序委員會→討論(一、二、三讀)→表決→總統公布→施行 :star:
1.提案:行政、考試、立法、監察(#3)、司法(#175)
2.審查
3.討論:法律案、預算案須經三讀
4.表決
5.覆議
(1)行政院:認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窒礙難行→總統核可→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立法院:15日內決議
(3)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6.公布:立法院通過,總統10日內公布
7.施行:
(1)公布與施行日相同:公布日起算第三天
(2)公布與施行日不同
(3)同一法律有不同施行日期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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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位階、法律與命令
一般規範(法律、命令)
1.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命令:
法規命令 :(下達or發布+立法院)
(1)抽象一般對外
(2)規規細辦綱標準
行政規則
(1)抽象一般對內(下達)
(2)組織性、作業性
(3)解釋性、裁量性(間接對外)(下達+發布)
3.緊急命令
(1)總統提出、行政會決議發布、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三個月內招開臨時會議、開議7日內議決
(2)效力不低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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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淵源
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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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1.國家與國家國際法主體間為規定彼此的法律關係而締結的合約
2.國家、交戰團體、國際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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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條約、公約、協定→
二、程序、效力
1.具法律效力(經立法院議決)
(1)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
(2)附有批准條款者
(3)其他書面協定送立法院審議
2.效力低於法律(未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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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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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1.§16: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18:從新從優原則 :star: :star: :star: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舊法規有利,新法規未禁
3.§19:法規停止、恢復適用: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