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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原則 (審判程序 (公平法官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管轄權 (§10移轉管轄 (事實或法律上不能 (106年5次決)), §6.§7牽連管轄…
基本原理原則
審判程序
嚴格證明法則(證明程序&證明程度)
公平法官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管轄權
§8競合管轄
§4事務管轄
§10移轉管轄
事實或法律上不能
106年5次決
§9指定管轄
§5土地管轄
§6.§7牽連管轄
§7第3款但書
訴訟經濟
判決矛盾
證據共通性
V.S
被告審級利益
法官獨立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公平審判原則
迴避制度
控訴原則
(自訴.公訴)
訴訟構造
(審判)
(彈劾主義)
職權主義
訊問被告&證人
被告為證據方法
直接審理主義
(原)始
卷證併送
卷:卷宗、書證
證:證物
自白補強法則
法官調查證據
部分強制辯護
(有限度)
不採認罪量刑協商
當事人主義
詰問證人
全面國選辯護
被告非證據方法
傳聞法則
起訴狀一本
採認罪量刑協商&自白原則不得為證據
例外得為唯一證據
(有罪)
當事人調查證據
訴訟繫屬
不告不理
(起訴)(判決)
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
無效判決(§379條12款上訴救濟)
§268
告即應理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
漏未判決(§379條12款)
上訴救濟
單一案件
競合管轄
訴訟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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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判(非379條12款)
聲請補判
數相牽連案件
牽連管轄
分別獨立
3 more items...
偵查程序
國家追訴原則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法定原則
偵查法定與起訴法定
起訴法定
§251
不起訴法定
§252
§255I
偵查法定
§230II
§231II
§228I
起訴便宜原則
§253
§253-1
§254
彈劾主義
〈訴訟構造〉
1公平審判
2.職務比較
3.審級利益(禁反言原則)
書記官.通譯迴避
§25
準用除第八款以外
法官迴避
書記官職務
1.製作筆錄
2.製作裁判書正本
3.整理保管證物
檢察官.檢察書記官迴避
§26準用
§17~20.§24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迴避
法無明文
以檢察書記官
舉輕明重
法官迴避
§17自行迴避
5.法官曾為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6.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鑑定人.證人
3.法官與被告或被害訂有婚約
7.法官曾執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職務(含檢察事務官)
2.法官為被害人.被告配偶或八等血五等姻
1.法官為被害人
8.法官曾參加前審之裁判
審級說:保障被告審級利益即可(釋字178號)
拘束說:根據禁反言原則.參與前審皆須迴避
例外:參與撤銷之更審,
若無事實或法律不能
仍須迴避
4.法官現為曾為被告或被害人法代
§18聲請迴避
§24職權迴避
§21裁定迴避
〈刑事訴訟核心〉
人權保障
法治程序
公共利益
發現真實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