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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 (所有權 (動產 (一般 (§768 (10年 (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短期 (§768-1 (5年…
取得時效
所有權
動產
一般
§768
10年
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短期
§768-1
5年
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
不動產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一般
§769
20年
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短期
10年
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
其他財產權
地上權
§772
要件
和平、公然、繼續行使地上權
他人的土地
未登記
已登記
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效果
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Q:在完成登記前,若所有人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則占有人是否須返還?
地上權以外的財產權
用益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