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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制度目的 / 理由 (保護債務人(避免舉證困難致受不利益), 懲罰權利上的睡眠者, 維護法律平和, 簡化法律關係, 尊重現存秩序,…
消滅時效
制度目的 / 理由
保護債務人(避免舉證困難致受不利益)
懲罰權利上的睡眠者
維護法律平和
簡化法律關係
尊重現存秩序
減輕法院負擔
適用客體
物上請求權
身分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人格上請求權
障礙事由
時效中斷
意義
事由
§129
效力
時的效力
§137
人的效力
§138
時效不完成
意義
事由
期間
一般期間
§125
15年
特別期間
短於15年
§127
2年
§197
2年 / 10年
§126
5年
起算基準
原則
客觀起算基準
§128
例外
客觀起算基準的突破
實務
改採「主觀起算基準」
擴大「法律上障礙」
意義
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而使其發生效力減損
時效完成
效力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144
抗辯權發生主義
及於「從權利」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