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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章(2) (行使、收集、交付偽造、變造的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196 (Ⅰ (行為情狀 (「取得時已明知」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
偽造貨幣罪章(2)
行使、收集、交付偽造、變造的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196
Ⅰ
§196 Ⅲ
未遂犯
行為情狀
「取得時已明知」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
前段
行為客體
「偽造、變造」
「紙幣」
「銀行券」
「通用貨幣」
行為
「行使」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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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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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段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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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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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行使之用」
Q:先「收集」後,再「行使」或「交付」行為客體,應如何競合?
Ⅱ
行為情狀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
前段
行為
「行使」
後段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交付」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行使之用」
學說
屬於「罪責要素」
欠缺「期待可能性」
予以減輕刑責
行為人收受時並不知為偽物,收受後才發覺不是真正的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本於不甘遭受損害的人性,從而欲將其損害轉嫁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