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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 (法律效果 (「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 (「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10 (法律效果 (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
法律效果
「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
「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10
法律效果
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
Q:「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消滅時效
實務
§125 Ⅰ
15年
性質
通說、實務
法定的無過失擔保責任
無過失責任
不以無權代理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法定責任
直接基於「民法的規定」(§110)而發生的特別責任
「無權代理人」為「未成年人」
目的性限縮
「無權代理人」與「本人」之間
「契約責任」或「無因管理責任」
侵權責任
「本人」與「相對人」之間
該無權代理行為,其「效力未定」
§170 Ⅰ
本人承認
該無權代理行為,確定溯及生效
本人不承認
該無權代理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170 Ⅱ
「相對人」的權利保護
要件
以「本人名義」為之
欠缺「代理權」
本人的授權行為「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
代理人逾越其代理權限範圍
本人根本未授與代理權
代理權消滅後繼續為代理
法律行為
意義
「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類推適用
無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