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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瑕疵」(1)-2:「偶然」不一致 (類型 (得撤銷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 傳達錯誤, 表示行為的錯誤,…
意思表示的「瑕疵」(1)-2:「偶然」不一致
意義
表意人主觀上的意思與客觀上的表示行為,偶然地不相一致
欠缺「表示意識」
欠缺「效果意思」
類型
得撤銷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
傳達錯誤
表示行為的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
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
效力
表意人的「撤銷權」
要件
表意人無過失
交易上認為重要
屬於「得撤銷」的錯誤類型
除斥期間
§90
1年
思考基礎
在意思表示的各個階段所產生的錯誤,是否均容許表意人撤銷?
錯誤的風險,應由「表意人」或「交易的相對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