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有權代理 (要件 (代理權 (消滅 (「基礎法律關係」終了 (§108 Ⅰ), 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代理權的拋棄, 本人死亡),…
有權代理
要件
代理權
發生
「意定代理」的「代理權授與」
方式
原則
§109、§167
非要式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例外
§531
方法
§167
內部授權
代理人
外部授權
相對人
性質
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無損益的中性行為
無因性與獨立性
無因性
獨立於「基礎關係」的法律行為
獨立性
不受其「基礎關係」有無效、被撤銷的影響而失其效力
理由
範圍與限制
範圍
本人為授權行為時,「自始的」限定代理權的範圍
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
限制
本人為授權行為後,「嗣後的」限定代理權的範圍
意定限制
代理權的「一部撤回」
法定限制
§106
禁止
自己代理
雙方代理
共同代理權的限制
共同代理
數人共同行使一個代理權
法定代理
1 more item...
意定代理
1 more item...
效果
若僅由其中一位代理人為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
代理權的「部分消滅」
性質
「資格」或「地位」
消滅
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代理權的拋棄
「基礎法律關係」終了
§108 Ⅰ
本人死亡
代理人
資格的限制
vs. 行為能力制度
代理人 vs. 代表 vs. 使者
以本人名義
顯名主義
代理行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作成
目的
明瞭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緩和
隱名代理
代理人只要在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時,表明代理的意旨,使相對人知法律效果的歸屬主體為他人即可
冒名行為
行為人冒用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代理行為
得代理的行為
代理行為的瑕疵
認定標準
原則
§105 本文
代理人是自為意思表示,故其是否有瑕疵,應以代理人是受該情事影響為準
例外
§105 但書
意定代理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表示而為時,則其事實的有無,應以本人為準
類推適用
使用人
法律效果
§103
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發生於「本人」與「相對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