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效 (意義 (「當然」、「自始」、「確定」不發生效力 (當然無效, 自始無效, 確定無效)), 效果…
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效
意義
「當然」、「自始」、「確定」不發生效力
自始無效
確定無效
當然無效
效果
不發生當事人依該法律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
一部無效
§111
效力未定
類型
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或受意思表示
效果
事後承認
溯及有效
拒絕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意義
必須經過第三人「(事先)允許」的特定法律行為,若未得允許者,則其效力屬於浮動狀態
得撤銷
目的
使當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法律行為的效力
撤銷
方法
原則
以「意思表示」為之
例外
向法院訴請撤銷(撤銷訴權)
效果
§114 Ⅰ
自始無效
溯及地不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客體
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
消滅
除斥期間的經過
§90
§93
§74
撤銷權人的承認
§115
意義
法律行為雖然有瑕疵,但是非重大至必須使其無效的情況
無效 vs. 得撤銷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
已經發生效力,必須經由「撤銷權」或「撤銷訴權」的行使,方使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