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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瑕疵」(2)-1:不自由—詐欺 (要件 (詐欺行為 (作為 (既存的錯誤 (保持錯誤, 加強錯誤), 因為詐欺而生的錯誤…
意思表示的「瑕疵」(2)-1:不自由—詐欺
要件
「故意」為詐欺行為
行為具有「不法性」
詐欺行為
作為
因為詐欺而生的錯誤
對於不實之事,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
既存的錯誤
保持錯誤
加強錯誤
不作為
必須負有「作為(告知)義務」
誠信原則
交易相對人的詢問權
誠實揭露交易資訊
因果關係
表意人因為「該詐欺行為」而為「意思表示」
類型
「相對人」詐欺
§92 Ⅰ 本文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第三人」詐欺
§92 Ⅰ 但書
得撤銷
相對人
惡意
善意但有過失
不得撤銷
相對人
善意而且無過失
例外
第三人詐欺的目的是「直接使相對人取得利益」
「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效力
表意人的「撤銷權」
方式
§116 Ⅰ
意思表示
除斥期間
§93
1年
發見詐欺後
10年
表意後
客體
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身分行為
§997
效果
§114 Ⅰ
溯及地自始無效
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主體
表意人
對象
表意人原先受詐欺而為法律行為時,接受其表意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