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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發出 (意義 (表意人作成使其內心的意思表示明確表示於外的行為), 時點 (重要性…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發出
意義
表意人作成使其內心的意思表示明確表示於外的行為
時點
重要性
表意人是否具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的判斷時點
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的判斷時點
構成
客觀要素
表示行為
主觀要素
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
行為意思
瑕疵
不一致
故意
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
通謀
偶然
錯誤
不自由
詐欺
脅迫
生效
「無」相對人
原則
表示主義
意思表示成立時,同時生效
例外
§1199
「有」相對人
對話
了解主義
相對人「有」受領能力
§94
「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相對人「無」受領能力
類推適用 §96
「法定代理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
到達主義
相對人「有」受領能力
§95 Ⅰ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相對人「無」受領能力
§96
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達到」
實務
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
意義
表意人將其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
方法
明示默示等價原則
明示
默示
得依特定的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的意思
vs. 單純沉默
意義
單純的不作為
效果
原則
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
例外
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
當事人約定
法律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