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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類型 (議會內閣制:以國會信任為權力來源和政府施政的基礎特徵:行政權對立法負責,透過政黨政治加深兩權融合 (行政與立法關係:基於國會主權,強調…
政府的類型
議會內閣制:以國會信任為權力來源和政府施政的基礎特徵:行政權對立法負責,透過政黨政治加深兩權融合
行政與立法關係:基於國會主權,強調分享與權力融合
兼任與否
英國,議員可兼任政務官,體現兩權融合
挪威、盧森堡,議員任命為政務官後必須辭職,避免身分混淆
融合特徵:林茲指出政黨之間有合作能力、或是不存在反體制政黨,皆是確保制度運作順利之必要條件,運用政黨體系整合行政立法機關,確保一致性
解決兩權僵局的機制:總理發動解散國會、國會發動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 confidence),為確保穩定前提,會提高其門檻,稱為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例如德國、西班牙等國家
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在野政營監督執政,模擬政府官職分布,在野議員一對一的進行相關部會監督
少數政府與看守內閣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雷佛和薛菲爾德(Michael Laver and Norman Schofield)指出,在政黨政治的前提下,影響其組織聯合內閣的動機有二:1.獲取決策權或擴大影響力(policy seeking) 2.獲取更多政府官職
基於此前提,史壯(Kaare Strom)指出少數政府出現的五項前提
3.加入政府並非影響政策的唯一途徑
4.政黨長、短期目標可能有衝突
2.政黨目標並不單純是追求更多職位
5.政黨長期目標是選舉
1.多數政府並非影響政府決策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有些政黨不已加入政府為主,將目標放在日後的選舉或政策影響力
看守內閣(caretaker):為了避免行政權的停擺,而組成的暫時性政府,有明確任務取向,不太引發爭議
定義:以國會為主權的核心架構,行政權必須基於立法的信任而存在,透過政黨體系呈現權力分享的概念
李帕特(Arend Lijphart)認為議會內閣制下,行政首長(共和稱總理,君主立憲稱首相)及其內閣團隊是對國會負責,定義衍伸如下
國家元首:虛位無實權,共和沒有民意基礎,如德國總統;君主立憲是可能是世襲國王,如英、日
行政向立法負責的表現形式:消極解散,國會透過不信任投票令政府官員去職;積極組成,政府組成階段需要國會多數同意
總統制v.s.議會內閣制:行政權組成的正當性基礎
總統制:直選原則產生的總統,與國會形成雙元民意
議會內閣制:行政對立法負責,透過政黨政治加深兩黨融合
半總統制:議會制+總統制
行政與立法關係:行政二元化,行政立法呈現三角關係
共治類型(cohabitation):行政權實質二元化,總理領導的政府,正當性來自國會多數而非總統,e.g.法國有三次經驗
一致政府:總統、總理和國會多數皆屬同一政黨,較為穩定,總統領導政府,傾向總統制;總理領導政府,傾向內閣制。e.g.97-00李登輝、08-迄今
分立政府:行政權一致,立法權不一致,e.g.我國00-08年扁政府
多黨體系:總統和總理一致,則偏向總統;總統總理不一致,國會也無多數,則非常混亂,最不穩定
共治政府出現的原因:修葛特與凱瑞
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有主動解散國會權,加之不受制衡的總理任命權
總統有權影響總理及政府的組成,因此總理需向國會及政府負責,當總統所屬政黨是少數時,可能出現共治。
總理總統制(premier-persidentialism):總統既無主動解散權,亦無總理任命權
指總統無權介入政府的組成過程,總理負責對象僅有國會,只要國會有多數,必然走向共治。
定義
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的定義:雙元行政架構,一個直選有實權的總統、一個向國會負責的總理及政府
總統具有實權(considerable political powers)
總理由總統任命,總理及部長行使行政權
存在普選(universal suffrage)基礎的總統
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強調半總統制應具有行政權換軌的可能性
2.元首和總理分享行政權力,雙元權威(deal authority)
4.總理和內閣獨立於總統但依賴議會
具有雙元權威架構,行政權的獨立或轉換是基於潛在權威性(autonomy potential)
3.總統獨立於議會,但意志需透過政府的轉換過程
1.總統(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固定
結論:總統正當性來自人民直選,政府正當性來自國會積極支持或消極少數反對,直選且有實權的總統類似總統制;向國會負責的總理及其政府類似內閣制
共治政府出現的原因(非制度性因素):林繼文,以法1986為研究對象
總統是否有足夠權力
民意對共治的期待
選舉結果給政治菁英的訊息(已經產生明確多數)
總統連任與否
台灣當前憲政運作的特質
總統對院長影響力較國會強
立院無提名權、人事同意權
一旦倒閣,國會可能解散
倒閣成本
07前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兩大黨實力極其相近,理性的結構在制度影響下,總統可放心任命首長,國會可理性接受
96直選,97修憲,從偏向議會內閣制改成半總統制
2.總統得被動解散國會
3.立院得對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立院同意
選制對政黨體系產生影響,政黨體系影響憲政運作
總統制:以總統為憲政運作核心的政府架構 特徵:雙元民意、行政立法制衡
行政與立法關係及憲政運作
行政、立法關係
行政、立法兩權各有其組成與運作的正當性,林茲指出此為「雙元民意的正當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
正面:落實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固定任期導致且不會倒閣或解散國會,較穩定
負面:易陷入立法僵局,需要政黨整合,固定任期使得無法因應時局變遷做調整,可能僵化欠變通
憲政運作
有贏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的特質,較容易出現極化和零和的競爭結構,容易成為民粹溫床或個人化領導,也可能造成總統脫離政黨政治,或由政治門外漢(outsider)領導國家
總統的權力與分立政府
總統的權力:修葛特(Matthew Soberg Shugart)和凱瑞(John M. Carey)將其分成立法權和非立法權
立法權:總統在立法過程中能夠影響法案提出到公布的權利
預算權(budgetary power)
立法提案權(exclusiv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
頒布行政命令權(decree)
提出公民投票的權力(proposal of referenda)
法案否決權(package/ partial veto power)
非立法權
撤換內閣權(cabinet dismissal)
解散國會權(dissolution do assembly)
組閣權(cabinet formation)
譴責權(censure)
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總統v.s.國會由反對陣營掌握多數
包威爾(Bingjam Powell):分立政府就是一種由不同政黨掌握不同政府機關的狀態
定義: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兩條件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選產生,有固定任期
直選原則為總統選舉需獨立於議會之外,美國選舉人團制度是一個獨立於立法機構之外、代表人民的選舉過程
總統為行政首長,領導的政府不會因為國會不信任而解散或去職
總統是政府運作與組成的正當性來源,各部會負責的對象是總統
憲政研究的背景
研究政府類型之故
艾爾吉(Robert Elgie)將憲政研究分為三波段
第二波:增加其他變項,如政黨體系、權利差異、選舉制度,探討民主效能,如立法僵局、府會互動,代表學者有修葛特與凱瑞(Matthew S. Shugart and John Carey)、麥沃寧(Scott Mainwaring)等
第三波:演繹的推論,探討方法論,如澤貝里斯(George Tsebelis)否決者理論,或使用理性抉擇新制度論、新制度經濟主義等
第一波:辯論總統制v.s.議會內閣制何者對民主運作較有利,自變項是憲政體制,依變項是民主穩定與否,代表學者有林茲(Juan Linz)、哈洛維茲(Donald L. Horowitz)
李帕特(Arend Lijphart)依據民主政治本質區分
多數決模型(西敏寺模型):依賴多數,包含兩黨政治、單一國會、多數決選制、兩黨制下的議會內閣制基於權力融合
共識決原則:最大程度的參與,包含多檔體系、雙國會、權力制衡、比例原則,多黨制下的議會內閣制基於制衡原則
但美國式總統制介於以上兩者間,既存在行政優勢,也強調分立制衡
政府的分類
政府組成與權力分立
總統制
立法:議會向選民負責
行政立法的互動精神:雙元民意下的制衡原則
行政:總統向選民負責
議會內閣制
立法:議會向選民負責
互動關係:單一民意下的融合原則
行政:內閣向議會負責
半總統制
立法:議會向選民負責
互動關係:總統與國會的制衡,內閣與國會的融合
行政:總統向選民負責,內閣向議會負責
賽洛夫的指標
國家元首=行政首長?
YES
國家元首是否直選?
YES
行政首長是否對議會負責?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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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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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行政首長是否對議會負責?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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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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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國家元首是否直選?
YES
行政首長是否對議會負責?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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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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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行政首長是否對議會負責?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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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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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分權:單一國家、聯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