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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架構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gats金融服務 貿易規範 (1.Gats條文 (最惠國待遇 透明度, 壟斷及專有服務提供, 支付與移轉,…
Gats架構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gats金融服務
貿易規範
基本原則
一般性原則
最惠國待遇mfn
得有豁免清單
Mfn exemption list
避免free riders
透明度
開發中國家有較多之參與機會
特定義務
(談判)
市場開放
國民待遇
逐步自由化
1.Gats條文
最惠國待遇
透明度
壟斷及專有服務提供
支付與移轉
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之限制
金融服務(銀保證)不包括政府職能
2.金融服務業附錄
Annex on fs
審慎監理措施
(國內金融穩定大於gats條文)
3.金融服務諒解備忘錄
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s
先進國
開放程度超過2.
其他
4.金融服務第二附錄second annex on fs
5.gats第二議定書the second protocol
6.第五議定書
1997
開放金融貿易服務協議?
金融服務貿易
問題
金融服務how分類
How承諾表?
大多數國家
依據
Gats金融服務附件
wto服務部門分類表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部分國家
聯合國商品分類標準
Un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爭議重點
信用卡
支付與貨幣之傳送服務?
獨立項目?
新種金融商品how歸類?
電子金融?
M1或m2?
Gats減讓表制作準則
Scheduling guide
服務deliver到境內
M1跨國提供服務
M2
國外消費
(服務未送到境內)
但是
電子服務不必移動供需雙方
審慎監理法規how訂定?
金融服務附錄
審慎監理法規
~逃避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
Gats緊急防衛措施
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
國際收支、外部融通
已承諾開放之項目
限制措施
部分已開發國家反對esm
Gats 12
非歧視性原則
避免對他國之不必要傷害
不可過度限制
逐步取消(暫時性)
~適當之統計資料
M1跨國交易
依imf之國際收支balance of payments
方法論之差異
Imf
居住民、非居住民
Gats
服務供給模式
政府保護金融貿易之措施
總體經濟措施
非屬gats規範(2.)
審慎監理規則
依2.
不可以迴避承諾
非審慎監理規則
Gats第六條
公共政策目標
不影響市場
與市場開放、國民待遇相關者
協商熱點
Gats要求有限度之
跨國資本移動
金融服務貿易
M1與m3
M3
開發中國家多數願意
M1
有限度承諾(限制跨國資本移動)
銀29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未必導致
資本自由移動
資本帳可兌換性
Capital account convertibility
風險大於經常帳自由兌換
外匯
依Imf協定第8條
沒有開放資本帳自由兌換之義務
經常帳自由兌換
嚴宗大
90.12建議
增加外匯存底
國際資本移動
規模、波動
衝擊貨幣政策
國際流動變現能力
檢討台灣國
金融承諾表
檢討金融監理制度
金融服務貿易
承諾
前提
維護現有金融服務規範
1995
臨時性開放金融服務貿易協商
將雙邊及區域性優惠
多邊化
1997
開放金融服務貿易協商
放寬m3
提高外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
降低m1限制
外資金融機構
與本國金融機構同等進入市場之權利
互惠基礎
降低mfn排除條款
增加市場開放
金融資訊交換
Wto研究
1997
開發中國家
M1
限制仍多(銀29)
M2國外消費
還是有限制
M3
較開放
已開發國家
重視行政管理
~所有權
Status quo
承諾=金融政策、實際開放狀況
限制金融業之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
臺灣國
金融承諾
(高於當前開放程度Above status quo)
M1
跨國提供金融服務
原則不開放
Eg:國內備表,國外開戶
例外開放:
金融資訊服務、再保險
電子商務?或m2?
M2
國外消費
Yes
M3
商業據點設立
保險
原則開放
銀行與其他
仍有限制
對外資金融機構之行政管理
M4
自然人呈現
原則不開放
例外
水平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