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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預付款還款保證 (保正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用。), 保固保證金…
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預付款還款保證
保正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用。
保固保證金
保正廠商履行保固責任
差額保證金
保正廠商標價偏低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其他經主關機關認定者。
押標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應予發還
作業辦法第12條
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未得標之廠商。
不予發還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得標後拒不簽約。
得標後未逾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免收押標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
勞務採購
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務採購
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得免收押標金。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保證金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押標金作用
政府採購法第30條、31條
確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依決標完成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