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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50條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採購法第50條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盡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經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招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