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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 (無效標 (私經濟行政,民法要約。 (採購法第1條,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民法第247之1條), 招標文件公開發給(售)…
投標
無效標
私經濟行政,民法要約。
採購法第1條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民法第247之1條
招標文件公開發給(售)
採購法29條第1項、第3項。
即使採購法已規定,招標文件應述明。
採購法第30條
綜上所述,無效標之認定應於招標文件明定,但其標準須合於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其訂定與認定不應為無正當理由之主觀判斷。
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無廠商投標: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無合格標: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48條
流標:投標廠商家數不符規定,
第一次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
流標一次後不受廠商家數限制。
不須開標
不予開標決標:變更招標文件、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依政府採購法82、83、84條等共八項情況,不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54條
廢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低標金額高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經比減價格後,仍高於上開金額,應予廢標。
開標,但無法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56條
廢標: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經綜合評比後,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應予廢標。
開標,但無法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