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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效果(損賠) (範圍 (一般(216~218-1) (所失利益(消極不增加) (216II預定計畫), 所受損害(積極減少)),…
侵權行為
效果(損賠)
範圍
一般(216~218-1)
所受損害(積極減少)
所失利益(消極不增加)
216II預定計畫
特別(192-196)
人格
生命
財產(192)
實際支出(192I)
法定扶養義務(192II)
非財產(194)
父母、子女、配偶
非生命
身份權195III
非身份權
身體、健康(財){193}
日常增加
失能給付
非財(195I)
財產(196)
技術性貶值
交易性貶值
216-1損益相底
基於同一原因
受損➕受益
218生計酌減
217與有過失
要件
217I
被害人與有過失
無識別能力?
傳統➡️217✖️
現代➡️217☑️(與有原因力)
自甘冒險☑️
217III
『被害人之使用人、代理人』與有過失
使用人ex.雙載
代理人
意定☑️
法定
實務☑️
學說✖️
效果
法院得減、免行為人責任
時效(197-198)
197II
因184而得利
縱使184罹於197➡️179不受影響
198
因184取得債權
縱使184罹於197➡️拒絕給付
197I
知(損➕人)➕2年
侵➕10年
方法(213-215)
原則
回復原狀(213I)
例外
能回復
213III
214
不能恢復(顯有困難)
215
成立
特殊(185~191-3)
公務員侵權(186)
故意➡️公務員應負賠償責任
過失
被害人能依他項方法
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
公務員負賠償責任
需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為他人侵權
187
I前段
要件
無行為/限制行為成立184(具識別能力)
法代
推定監督疏懈
推定因果
效果
法代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I後段
要件
行為人欠缺識別能力不成立184
法代
推定監督疏懈
推定因果
效果
法代負損賠責任
衡平責任
187III
要件
被害人不能獲償
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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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由法院斟酌
187IV
欠缺
行為(無意識)不成立184
識別能力(錯亂)
187III
188
要件
需執行職務
客觀說
內在關聯說(預見可能性)
須行為人成立184
需有僱傭關係
效果
外部
雇用人不能證明188I但
連帶負責(273)
雇用人能證明
行為人單獨負責
雇用人衡平責任
內部
求償(188II)
189
承攬人成立184
定作人無過失
承攬人單獨負責
定作人有過失
被害人➡️承攬人184
被害人➡️定作人
184☑️
連帶責任
188✖️
承攬人不成立184
定作人無過失✖️
定作人有過失
被害人➡️定作人184
為物侵權
190
要件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效果
外部
動物占有人不能證明190I但
動物占有人負責
動物占有人能證明190I但
✖️
內部
被告➡️動物佔有人(190I)
動物佔有人➡️挑唆人(190II)
191
要件
工作物加損害於他人
效果
外部
所有人能證明191I但(無不法因)
所有人不能證明
所有人負責
內部
191II
191-1
保護主體
因商品通常使消費者受損害之人
保護法益
同184I前
商品有瑕疵
191-1✖️
責任主體
商品製造人
形式
實質
商品
輸入☑️
經銷
效果
推定
不法
因果
為保護被害人侵權
191-2(駕駛)
推定過失
191-3(危險責任)
推定過失、因果關係
共同侵權(185)
185I
前(共同加害行為)
要件
數行為人均成立184
共同
主觀意思聯絡☑️
僅行為客觀相連?
實務☑️(司例變1)
效果
後(共同危險行為)
要件
數人具備因果外之184要件
數人因欠缺因果均不成立184
共同
效果
推定因果關係
連帶
185II
造意
要件
行為人成立184
造意人
因欠缺行為不成立184
主觀
故意☑️
僅過失?
2 more items...
效果
先將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185II)
再依185I前請求造意人、行為人連帶負責
幫助
一般(184)
184I後
客觀
背於善良風俗
加重違法性,社會客觀不能接受
主觀
故意
識別能力
184II
客觀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主觀
『推定』過失
被害人無需證明行為能有過失
行為人應證明自己無過失
識別能力
184I前
不法
客觀歸責
有責
故意/過失(主觀歸責)
責任能力(識別能力)
構成
權利
絕對權
財產
物權
所有
其他
佔有✖️(非權利)
其他
非財產
人格權
身份權
損害
財產
差額說
積極減少
消極不增加
具體損害說
非財產(無法以金錢衡量)
行為
定義
受意識所支配之活動
類型
作為(積極)
不作為(消極)
原則✖️
例外
依契約
交通往來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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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
依誠信
因果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理論)
排除不可能之因
法律上因果關係
原則
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同行為➡️相同結果
例外
特殊體質
ex.玻璃娃娃
比例因果關係
ex.醫療、公害
精神驚嚇
救助者介入
相當因果關係
全有全無原則
為解決證明困難
按比例求償
法人侵權責任?
傳統
184✖️(欠缺行為)
28、188(為他人負責)☑️
現代
184☑️(客觀化)
2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