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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公司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商號 (合夥 (普通合夥->1.業務執行:全體合夥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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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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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
-放任主義:人民自由設立,法律不加干預
-特許主義:國家制定特別法律給特定某家公司
-核准主義:國家制定法律給不特定人,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核准
-準則主義:國家制定法律給不特定人,符合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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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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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8
- 當然負責人->無限、兩合為股東;有限、股份有限為董事
- 職務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加上: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實質負責人->
事實上董事(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e.g.總裁)、
影子董事(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自己不做事)
->原則上與董事同負法律責任,但政府對其所指派之董事所為的指揮,不適用之(e.g.經濟部對中油董事的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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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監察人
-自然人:
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具股東身分為必要#108
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以具股東分份為必要#192
-政府或法人:
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使得擔任董事或監察人#27
Q:政府或法人如何當選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A:
法人董監事->當選董監事的為法人,須指派自然人代表法人執行職務
法人代表董監事->當選董監事的為法人代表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擔任董事與監察人
-#27第1項、第2項只得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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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總論->公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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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規定一定要記載在章程中)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若欠缺,章程因此無效,公司設立也無效#41、#101、#116、#129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若欠缺,章程仍有效,公司設立也有效
(無限、有限、兩合無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股份有限-> #130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無明文規定要記載在章程中)
看公司需要增加於章程。章程若記載,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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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須標明公司種類 e.g.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若是外國公司須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與國籍 #370
e.g.美商和諧國際有限公司
-限制 #18
1.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標明不同業務種類 ->不相同 e.g.華碩電腦v.s.華碩證券不一樣
(但公司名稱相似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標明可資區別之文字-> 不相同
2.不得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or公益團體(但僅包含本國)
3.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侵害 #10
法院判決不得使用-> 公司需在6個月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若不限期辦理,主管機關得命令其解散
能力
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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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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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上限制
1.公司轉投資限制#13
意義:公司透過出資、認股成為他公司的股東
限制:
-公司不得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須負無限清償之責,會影響公司資產本穩定性
-公司得為有限責任股東,但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
例外-> 公司以投資為專業、章程規定、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
無限、有限、兩合不受限
違反:轉投資無效
依民法7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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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貸款之限制 #15
意義: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
限制: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例外->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若無業務往來,限於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淨值40%)
違反:借貸契約是否仍有效?
甲說-> 有效,為保護交易安全
乙說-> 無效,公司法#15屬禁止規定(採乙說)
因逾越貸放款限制,公司無權利能力,契約無效
借用人須負返還責任,公司負責人亦須負連帶返還責任
若公司受有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限制:原則上公司不得為保證人
例外-> 法律規定e.g.銀行法、章程規定
違反:保證契約是否對公司有效?
Nr.59對公司不生效力,負責人須自負保證責任,若對公司受有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
公司可否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抵押權)?NO
-> 就公司財務的影響而言,與為他人為保證之情形無殊
公司可否承擔他人債務?NO
-> 會影響公司資本穩定性,且基於舉輕(保證)名重(債務承擔),當然不可
公司可否為票據背書?
實務-> YES,背書與保證的性質不同
學說-> NO,因為背書人須擔保支票的承兌與付款,就效果而言與保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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