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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權利救濟 (調解 (項目 (民事事件,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效力 (同法院判決, 不得再提起訴訟), 機關 (調解委員會), 法源…
CH4 權利救濟
調解
機關
調解委員會
項目
民事事件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法源
鄉鎮市調解條例
效力
同法院判決
不得再提起訴訟
訴訟
民事訴訟
以雙方當事人為主
法官
不主動介入
擔任公正裁判者
刑事訴訟
案件來源
自首
主動調查
告發
告訴
案件類型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提起方式
公訴
檢察官
自訴
犯罪被害人
委任律師
行政訴訟
訴願
地方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
和解
訴訟外和解
不具強制力
訴訟上和解
同法律判決
具強制力
仲裁
訂立書面協議
仲裁人(仲裁庭)
效力同法律判決
依照法律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