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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作用 (如何界定實質意義的行政 :question: (消極說:扣除立法和司法 (流動性 (對行政內容無法實質說明), 不明確,…
行政法
行政作用
如何界定實質意義的行政 :question:
消極說:扣除立法和司法
不明確
剩餘者尚有不屬行政之行為
流動性
對行政內容無法實質說明
積極說:公共團體對該團體及其成員之事務,經由任用人員所為的行政行為
多樣,有條件,目的已定
他人決定,僅有部分規劃及形成德自由空間
綜合說
特徵描述說
目的:公益
組織:公法組織
形式意義的行政
組織意義的行政所從事的各種活動
處理行政事務
從事立法工作
實質意義的行政
處理行政事務
行政院 :check:
立法院
與立法活動有關 :green_cross:
與立法活動無關 :check:ex:任免人員
司法院
與裁判活動有關 :green_cross:
與裁判活動無關
輔助裁判 :check:(司法行政)ex:律師登錄,法人登記
非輔助裁判 :green_cross:ex:公證,非訟事件
考試院 :check:來自行政院
監察院
與監察作用有關 :green_cross:ex:彈劾,糾舉,糾正
與監察作用無關 :check:ex: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以及未申報之處罰
基礎理論
行政意義
組織,管理,執行
行政組織
組織意義的行政
行政組織的整體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