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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 (方式 (仲裁 (具法律效力, 由當事人共同決定之仲裁人裁決, 快速專業,適用於商業機密糾紛), 和解…
公民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
方式
和解
訴訟外和解(無法律效力)
當事人自行協議
和解契約
訴訟上和解(具法律效力)
和解筆錄
法院介入
調解(皆具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
調解委員會(鄉、鎮、市)
法院
強制調解
背景:破壞關係or具高度專業性
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任意調解
背景:自行聲請(訴訟前or第一審)
不成立: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仲裁
具法律效力
由當事人共同決定之仲裁人裁決
快速專業,適用於商業機密糾紛
民事訴訟
範圍
通常程序-簡易小額之外
小額程序-50萬以下
簡易程序-10萬以下
家事事件程序-家事事件
保全程序-假扣押 假處分
程序
起訴(提起訴訟)⇨準備程序(提出證據 傳喚證人)⇨審判程序(做出判決)
基本原則
以原就被
至被告所在地起訴
主義
當事人主義or職權主義
不告不理
法院不能主動審理
舉證責任
當事人做好證據蒐集保存
審理
言詞、直接、公開
一事不再理
判決確定不再起訴
公法
憲法救濟
時機:確定終局裁判
聲請人:人民、中央地方、立法委員1/3、法官
成功後得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行政救濟
訴願
行政處分30日內
向管轄機關提起
行政訴訟
普通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院結構
法院組織
行政法院
三級二審
普通法院
三級三審
司法人員
檢察官
法官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