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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監督與吹哨者倫理 (台灣吹哨者的法律保護p333 (尚未設有專法保護吹少者,法律位階不足,對法院判決無拘束力。,…
CH12 監督與吹哨者倫理
台灣吹哨者的法律保護p333
尚未設有專法保護吹少者,法律位階不足,對法院判決無拘束力。
多以獎金為主要誘因,缺乏眼僅保護措施。
2014年才增列吹哨者制度,但未強制規定。
2015年增訂勞工檢舉雇主「吹哨者保護條款」。
延伸思考:
政府應該如何做,在建立保護吹哨者之條款後,
降低吹哨者捕風捉影的現象。
台灣重大吹哨者案件
頂新黑心油。
瘦肉精事件。
永豐金董事何壽川「非常規」貸款。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戴立紳因舉報丟飯碗。
吹哨者
定義
發現問題並即時揭露之人。
延伸為內部人員基於公益而挺身揭弊的代名詞。
可分為
內部吹哨者: 將公司不當行為透過適當管道給尚屬或公司高層。
外部吹哨者: 員工選擇向政府相關部門舉發、訴諸媒體或向法院起訴。
吹哨者倫理
有倫理的情況
當員工的主管無作為,窮盡所有內部程序將意見向上反應。
員工有足夠證據顯示公司某方面將使使用者暴露在極大危險中。
員工可明確指出可能的傷害,並說明道德考量。
員工據充分理由相信揭發不利的事情將帶來改變。
決策將造成社會巨大傷害或違法時。
沒倫理的情況
動機不在於社會公益,而是尋求揭密的獎勵、吸引媒體注意、對公司之報仇。
延伸思考:
為甚麼將獎勵當成揭密的動力是沒有倫理的事情?